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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容亵渎——河南两起挪用征地款案引起的思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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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1-10
第2版(经济)
专栏:

  法律不容亵渎
——河南两起挪用征地款案引起的思考
本报记者 刘国胜
祖祖辈辈靠耕耘而生存的农民,一向视土地为珍宝。不稼不穑,胡为餐兮?
但是,在某些人眼里,土地却成了他们大捞一把的“资本”。一些地方的干部无视党纪国法,或乱占耕地,或在征用过程中以权谋私,随意侵占、损害农民利益。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统计,近年来因土地问题上访的,所占比例已上升到第一位,有的甚至酿成恶性事件。
从记者接触到的两起案例来看,有的地方能够认真对待,严肃查处,因而受到当地农民的信赖和拥戴;有的地方则草率从事,使事端和纠纷越闹越大,以致影响社会安定。河南的濮阳、安阳两地对同类事件的不同处理,就是一个鲜明对照。
胡村案的启示
1988年9月初,中共河南濮阳市委发了一个文件。文件批评了原胡村乡少数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违法乱纪,大量动用、挪用群众征地款,严重地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经过9个多月的努力工作,已基本查清了群众揭发的问题,追回被擅自动用、挪用的征地款456万元,追回征地款利息15万元,追缴赃款4.6万元,查出并收回隐匿款44万元,共计519万元。对案件所涉及的有关人员,根据其错误和犯罪事实,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了处理,其中党纪处理5人,政纪处理1人,法纪处理6人。
消息传出后,群情欢动,人们举杯庆贺。当地群众给濮阳市领导、市机关送来了匾旗,上面写着:“正本清源”、“党纪生辉”等字样。张海村一位83岁的老党员感触颇深,他逢人就说:“这才叫真共产党呢!”
在濮阳,为什么能出现如此动人的场面?很显然,他们真正做到了“秉公执法”。
当群众多次反映原胡村乡领导干部大量挪用征地款的严重问题时,濮阳市委领导十分重视这个涉及农民利益的大问题。
原胡村乡党委书记申相轲、副书记赵建增、乡长晁留群等人凭借手中之权,采取各种手段随意动用、挪用群众征地款。自1984年以来,仅乱提管理费一项即达69万余元,全都用于建家属房、购车和请客送礼。一些犯罪分子也乘机贪污、私分,到头来遭殃的是无权无势的农民。
该市组织起联合调查组,一查到底。胡村案涉及该乡11个乡直单位、8个行政村,还涉及到乡外的一些单位和个人,共涉及人员45人。如此复杂的案件,若不组成联合调查组,不采取组织措施和法律措施来查办,显然是难以查清的。
当地农民曾流传过这样的顺口溜:“种田没地,做买卖没本,当工人没后门,还有没有农民的生路!”如今,在濮阳再也听不到那种顺口溜了。正像市委文件指出的,像胡村乡挪用、动用征地款的事在濮阳绝非仅有,为了有效地制止此类问题的发生和蔓延,必须抓住典型公开处理。
红旗村的教训
然而,濮阳市近邻、安阳市郊,有个红旗村,也同样发生了一起挪用征地款案,至今未能彻底解决。相比之下,红旗村案似乎更耐人寻味。
自1983年以来,该村土地被连续征用554.84亩。从1985年开始,该村领导干部便擅自向外借款,有的借给单位,有的借给个人,有的有利息,有的无利息,有账可查的共借出273万多元。1987年11月,红旗村6个村民小组派人到东风乡政府反映过征用土地款被挪用等问题。自此之后,在长达一年多时间里,该村村民多次到乡、区、市、省以及中央反映这个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最后,1433名群众联名向中央写上访信,要求依法办事。
起初,东风乡红旗村的问题并未引起安阳市领导同志重视。直到去年9月,市里才统一了认识,认定红旗村的问题属于挪用,违背了国家土地管理法。可是,他们又认为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条文不够具体,“没有量刑标准”,因而不好处理。
记者曾询问市领导同志,有哪一位去红旗村调查过?回答没人去过。是否同农民代表直接对话过?也没有。直到去年9月,他们才同农民协商对话。
既然承认擅自挪用征地款是违法的,却又迟迟不加处理。一位领导同志还说:“国家颁布了那么多法,我们根本记不住,过去我就不晓得还有个土地管理法,看也没看过!”因而有人说,看来我国普法教育的主要对象,首先应当是各级领导干部。与此相反,红旗村的农民对土地管理法却相当熟悉,而且还自发地组织群众学习过。
市里领导同志曾表示,要把借出的征地款限期追回。事实上,至今也未全部还清。其中一笔借给农工商联合公司用于建筑商业大厦的100万元,由于大厦建筑成了“半截子”工程,该公司现已无力偿还。
当地一些同志说,我们不赞成群众集体上访,更不赞成人们成群结队地到政府机关施加压力。但是,作为权力机关,则有责任耐心、及时地接待群众来访,真诚实意地认真解决群众的疾苦和合理要求。特别是对违犯法规的事,各级政府机关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去自觉维护国家法令。法律不容亵渎。随意动用、挪用农民的征地款,不仅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侵犯了农民的利益,而且还可能给农民的生活直接造成威胁。
在法律面前,在涉及到农民利益的大问题上,我们应当作出明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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