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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局意见 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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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1-16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局意见
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
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最近转发了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意见,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局的这个意见是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权不得分散,不许乱开减免税收口子,已经减免的要认真清理的指示而提出的,已经国务院批准。
国家税务局提出为了严格控制某些特殊消费品、长线产品的盲目发展,无论什么性质和类型的企业,生产销售的烟、酒、鞭炮、焰火、钟、表、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电冰箱、摩托车、洗衣机、吸尘器、空调器、电子琴、钢琴、电视机、录音机、放音机、录像机、电子游戏机、易拉罐及易拉罐饮料、铝合金门窗及建筑装饰材料、电度表、糖精、粘土砖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焚化品,各地一律不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对小毛纺厂、小棉纺厂、小丝织厂、小炼油厂、小油漆厂、小轧材厂、小烟厂、小酒厂,一律不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上述各项,已经批准减免税的,一律从198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恢复征税。今后,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如需增加不得减税免税的其他项目,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局确定。对进口国内长线产品、市场价格已放开的消费品和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不得减免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对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在出口时实行彻底退税,因此一律不得减免生产环节的产品税、增值税。
国家税务局提出对综合性公司、金融性公司和流通领域的公司都要依法征税。这些公司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一律不得减税免税;已经批准减免税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开办初期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减免所得税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已批准减免所得税超过一年的,改按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对乡镇企业统一规定的减免税照顾仍继续执行。但各地越权批准的减免税,应停止执行。严禁企业减免税期满后,采取改换厂名、改换产品名称或商标等手段,骗取继续减税免税。一经发现,一律按偷税论处。
国家税务局还提出,任何地区、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涉外税收政策,不得超越权限自定涉外税收规定。凡违背统一税法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自定的税收规定,一律无效,应予撤销,并公开纠正。另外,为了大力压缩基建规模,要充分发挥建筑税的宏观调控作用,对自筹建设投资要严格征收建筑税。除税法统一规定的减免税外,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建筑税。
国家税务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减免税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制度。在办理减免税的工作中,要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特别对那些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项目,要进行专项调查,集体审议,逐级报批。严禁个人决定减免税,违者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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