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逞能杀身,协助者有无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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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1-16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法制园地

  逞能杀身,协助者有无责任?
一天,湖南省常德县唐家铺乡村民杜飞等七人给高和清家帮忙建新房。高叫杜飞等人将一截泡桐抬进工棚加工。泡桐重150公斤左右。杜满不在乎地说:“不用抬,我一个人扛去!”杨化培等人说:“你上了年纪(43岁),蛮扛会出事的。”杜不听,连连催促杨等抬木上肩。杨等五人见杜飞把握十足,心想可能不会出事,便共同把圆木抬上杜的左肩,调好位置。但他们仍不放心,不敢松手。杜大声催促他们离开。杨等见杜语气更有信心,不再怀疑会出事,便松了手。刚一松手,只听“咣当”一声,杜飞连人带木栽倒在地,圆木从他左肩越过头顶滚到地上,杜当即口吐鲜血,一声未吭就死了。事后,杜飞的两个儿子要求杨化培等五人赔偿丧葬费用。杨等以损害事实是由杜飞逞能造成的,与他们无关为由,拒绝赔偿。杜的两个儿子诉诸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杜飞没有自伤故意,五被告也没有损害杜飞人身的故意,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持过失心理状态。杜飞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应当而且能够预见圆木是一个人扛不起的。但却不听劝阻,要五被告给其抬木上肩,造成惨祸。这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五名被告也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于轻信杜扛木不会出事,实施了抬木上肩和松手行为,以致出现损害后果。五被告和杜飞本人都有过错,应该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杜飞生前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转嫁给五被告没有法律根据,五被告只承担其应承担的那部分民事责任。
从杜飞与五被告的过错大小程度看,很明显,杜飞的过错大于五被告。因此,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等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达成如下协议:由五被告赔偿30%的丧葬费,其余由原告承担。
                          (宋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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