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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化工所十六人获公正处理 原“脱钩”通知应纠正并补发工资奖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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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1-20
第3版(科教·文化·体育)
专栏:

  四川化工所十六人获公正处理
原“脱钩”通知应纠正并补发工资奖金
本报成都1月19日电 记者罗茂城报道:四川省政府经过调查,日前就化学工业研究所强制被批准离岗办科技实体的王铭玉等16名科研人员“脱钩”一事作出决定:“脱钩”通知应予纠正,16名科研人员被扣的工资、奖金、劳保均应补发。
去年8月20日,四川省化工所突然发出通知,要王铭玉等16名科研人员将“工作证立即交回劳动人事科,原占用的试验室、设备、仪器、药品及其办公用具一律交出,原来与所里签订的一切内部协议自然消失。”从9月份起,正式停发了他们的工资、劳保和奖金,并要他们搬出研究所的住宅(详见本报去年9月16日第3版)。
本报披露此事以后,四川省政府有关领导十分重视,批示由省科委、省化工厅、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组广泛听取了双方及化工所干部职工的意见,弄清了事实真相,并做了大量协调工作,但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调查组认为,四川省化工所与王铭玉等人离岗兴办的科技实体“三通所”,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科技机构。化工所提出理顺关系的要求是合理的,但是所发通知引文不当,处理方法欠妥。在未征求本人意见的情况下,实行强制“脱钩”,与现行人才流动政策不符。
同时,他们提出,为保证两所的发展和人才合理流动,必须理顺相互之间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关系。根据四川省现行文件精神,对王铭玉等16名科研人员,愿到“三通所”工作的,由本人向化工所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流动形式(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带薪带职、兼职等),经批准后办理流动手续。对提出以留职形式向“三通所”流动的,省化工所应予支持。对愿继续留在省化工所工作的,省化工所对他们不得歧视,应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对这次事件中涉及的其它技术经济权益问题,双方均已向法院起诉,并要求经济赔偿,行政机关不便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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