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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普法教育 严格依法办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景宇的回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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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1-21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加强普法教育 严格依法办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景宇的回答
本报记者 龚金星
就陶然仁、李盛福两同志来信提出的有关问题,记者走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景宇同志。他说:
立了法就要向群众宣传,使群众掌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十年当中,除现行宪法外,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共制定了80个法律,通过了20个修改、补充法律的决定和40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同一时期,国务院制定了900多个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1000多个地方性法规。有了法,是不是人们就都会自觉地遵守?不一定。自觉守法,首先需要学法、懂法。陶然仁、李盛福在来信中反映,有些法律,很多人至今不清楚。这的确是个问题。怎么办?法律一经制定,就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让群众掌握。当然,要求每一个人都掌握全部法律是不可能的,但要熟悉、掌握与自己有关的法律。比如,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不熟悉、掌握选举法怎么行?198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专门作了一个决议,要求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三年来,普法教育搞得不错,很有成效。但这是一项经常工作、长期任务,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严肃执法,有关国家机关负有重要责任。陶然仁、李盛福来信提出,有些部门法的执法单位不明确,执法机关与业务部门的职责也不清,互相扯皮多,这影响有关法律的落实。这里顺带说一下,我建议不用“部门法”这个概念,因为每一个法律都是国家的,而不是部门的。把适用特定范围、解决特定问题的法律称为“专门法”更确切一些。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专门法没有得到普遍、切实地遵守、执行,原因是多方面的,关键是各级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是否严格依法办事。事实表明,我们有些同志的法制观念至今仍然比较淡薄,有的办起事来头脑里没有法;有的嫌依法办事太麻烦;有的对依法办事不习惯、不熟悉。是不是因为法律本身对执法机关的职责规定得不明确,造成了执法中的困难呢?我看,尽管不能说我们的法律都是天衣无缝的,有的法律规定确实有不够明确的地方,这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来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但主要的问题并不在这里。拿义务教育法来说,从文字上看,对几种违法行为由谁追究查处没有明确规定,但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执法机关的职责划分看,应该说是没有问题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当然是由违法者的所在单位及其上级机关负责;需要给行政处罚的,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划分,该谁负责,就由谁负责。比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处罚,是公安机关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至于来信中所说的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专门法,法律的监督执行机关就是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这一点在法律上是很明确的,应该各自认真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需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这些年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是存在的,广大群众对此很不满意。在我国,对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实行监督、予以追究的:违反政纪的,由政府管,监察部门就是专管这种事情的;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人大监督,一是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二是法律监督。比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人大常委会又受同级人大监督,受人大代表监督;而人大代表又受选举单位或者选民的监督。因此,只要我们的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尽职尽责,既有合理的分工,又能密切配合,并且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就能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律监督体系,保证我们的法律得到普遍、切实地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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