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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例非配偶人工授精引出离婚案 向医学、法学以至社会伦理观念提出新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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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1-23
第3版(科教·文化·体育)
专栏:

  上海一例非配偶人工授精引出离婚案
向医学、法学以至社会伦理观念提出新问题
新华社上海1月22日电(记者陈毛弟)上海一对施行“非配偶人工授精”术的青年夫妇,因社会世俗观念和封建意识作祟而离婚。
1981年结为伉俪的这对夫妇,丈夫是一家印刷纸盒厂工人,妻子在街道托儿所工作。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但由于双方生理上的原因无法生育。后经两人共同商定,私下请一位医生为女方施行“非配偶人工授精”术获得成功,1987年4月,妻子生下一男婴。
正当夫妇俩为当了父母而满怀喜悦之际,来自家庭和社会的种种流言蜚语却接踵而至。丈夫亲属中和社会上的一些人甚至无端怀疑女方的生活作风有问题。丈夫顶不住世俗观念和陈腐意识的压力,竟出尔反尔,否认他同意妻子施行手术的事实,不承认新生儿是他的儿子,甚至将母子赶出家门,加上其他原因,导致双方感情趋于破裂。女方无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院在判决孩子归母亲抚养的同时,对男方应承担的儿子抚育费作了恰当的判决。
我国第一起因“非配偶人工授精”引起的离婚案,向医学、法学以至社会伦理观念提出了新的问题。司法机关向上海卫生领导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如有不育夫妇要求施行手术,必须提供夫妻双方签名并经过公证的书面协议。医院也要为施行手术者办理正式治疗手续,作出详细病史记录,建立永久性的病史档案”。上海法学界人士主张,应该确认由“非配偶人工授精”术所得到的孩子的法律地位,同时要对育龄夫妇和全社会进行普及现代科学常识和破除封建思想意识及世俗观念的教育,以避免类似离婚案件的产生。他们还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法规,完善“非配偶人工授精”术的登记、公证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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