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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必须“情节严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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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1-23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法制园地

  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必须“情节严重”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没有得到住宅主人允许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闯入后经主人要求其退出而仍然无故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44条规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该条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没有规定要有“情节严重”这样的要件,有的同志会认为,只要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不妥的。如甲、乙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甲闯入乙住宅评理,经人劝解后,甲便退出乙的住宅。此案甲的侵入住宅行为,显然不构成犯罪。我们知道,任何犯罪都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主要特征,任何离开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是不存在的。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从犯罪的概念上说明了情节和危害达不到一定程度,不应当认为是犯罪。此外,刑法第131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刑法的这条规定,是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罪的概括规定,其精神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全部条款,自然也包括其中的第144条。
由此可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余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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