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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读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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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1-25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答读者
编辑同志:
贵报1988年12月31日评论员文章《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有力措施》,引用了标准化法的一些条文,我发现与同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较大出入,不知是何原因?
              ——一读者
编者的话:这位读者指出的问题确实存在。此篇评论是根据标准化法讨论文本撰写的,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此法时又作了修改,我们在发表此篇评论时,由于工作上的疏漏,没有根据正式文本再加以校正,故发生错误。因此,应以正式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为准,并向读者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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