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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的现状和未来——“十年法制建设理论讨论会”侧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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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1-27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法学研究的现状和未来
——“十年法制建设理论讨论会”侧记
怎样评估新时期十年来的法学研究,当前在法学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我国法学理论,这是目前法学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中国法学会于去年11月中旬在北京召开了“十年法制建设理论讨论会”,出席会议的全国法律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就上述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一、法学研究的现状
与会代表在谈到十年来我国法学研究所走过的道路时指出:以法学理论的纵向发展为参照系,新时期法学十年的历程是一个探索的历程,也是一个前进的历程。这种探索和前进,最基本的一点表现在,历史上人为地制造的理论是非(指在没有正常的学术争鸣以及在强大的外部政治压力和政治偏见之下形成的理论观点乃至判断这些观点的理论标准)许多已基本上得到了澄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学不仅为改革开放和建构新文化起到了积极的社会作用,而且已日益重视自身理论品性存在的权利,重视自身理论形态的不断完备,即日益要求按照法学自身的规律来求得发展和完善。有的代表还列举了法学理论研究在近十年来所取得的重大进展,它们是:(1)重新恢复和确认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原则;(2)彻底摒弃了“要人治,不要法治”的错误观点,法学界的大多数同志已接受了“以法治国”的观点;(3)批判了重政策、轻法律或者以政策代替法律的错误作法。从理论上大体摆正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4)明确了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办案的关系。从理论上论证了“司法独立”的原则;(5)在有关法的一些基本问题上,“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僵化观点已受到了初步冲击,等等。
但是,如果变换一下视角,以法学现实的理论状况为焦点,以法学作为一门学科自身理论形态的完善为标准,则法学研究的现状是不尽如人意的。有的同志进一步指出,法学研究目前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在法学理论价值的存在在外在的社会力量面前,还没有取得相对的独立性,法学理论形态的发展还没有确立自觉创新的动力和开放的思维方式。许多与会者还认为,法学理论涉及到我国体制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但目前法学理论的研究还没有跟上改革、开放的步伐,仍停留在过去根据马、恩设想的社会主义发达阶段的特点进行理论原则的抽象和一般描述,而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相脱离,因而,法学研究与当前改革、开放的节奏和要求相比,还显得相当被动、落后和沉闷。
    二、法学研究落后的原因
与会同志还对造成我国法学研究现状落后的原因作了讨论。会议认为,这种状况固然与新时期的法学带有历史的后遗症或者说沉重的历史包袱这一重要因素密切相关,但更重要的是目前还存在着一系列制约和影响法学繁荣与发展的种种原因。有人认为,目前法学发展的最大障碍是,法学界还没有从传统法学理论中的“阶级斗争论”、“规则模式论”、“义务本位论”中解放出来。
有的与会同志把造成法学落后的原因概括为以下三点:(1)由于受教条主义的影响,法学理论工作者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往往以本本为规范;(2)法学研究过于政治化,即法学长期来没有自身的独立地位,法学研究常常与政治形势的变幻紧紧联系在一起,成为政治的附属物;(3)法学研究的方法也显得陈旧、单一。还有同志指出,法学研究队伍的素质不够高,许多观念比较陈旧,从而也影响了法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三、法学发展的未来
改革与开放、民主和法制是我国人民目前面临的唯一可能的选择与出路。而无论是改革和开放的深入,还是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建设,都不能仅仅停留在某些政策的改变和体制变更的层面上,必须以观念的变革、思想的解放和理论的进步与繁荣为先导。基于这个认识,与会代表认为,为改变目前这种落后状况,使我国法学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当前的迫切任务就是更新和发展传统法学理论。而问题的关键,是要重新认识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价值与理论价值,明确权利和义务是反映和概括法律现象的普遍本质和联系的法学基本范畴,并以权利和义务这对基本范畴为核心重构我国的法学理论。
有的同志强调指出,当前的法学研究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现实,他们认为近期内的法学理论应着重研究以下几个问题:(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意义;(2)我国现阶段法制的本质和特征;(3)我国现阶段法制建设的主要矛盾和发展规律;(4)我国现阶段法制的功能;(5)改革与法制的协调发展;(6)改革中的法制机制及其运行;(7)“一国两制”的法律问题;(8)法制的比较研究;(9)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10)适应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要求的法律观。         (杜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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