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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诈骗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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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1-30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法制园地

  是诈骗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1987年4月上旬,湖北省罗田县大畴乡平头岭村农民陈银涛与其岳父黄舜坤与潜江市汉江修防总段签订了“防治白蚁”合同。合同规定,在汉江大堤的渊头东岳庙、黑流渡的堤段上,每挖出一巢有蚁王、蚁后的白蚁,由总段付款40至50元。合同签订后,陈银涛、黄舜坤、邱利斌、邱继芳、杨子良及黄喜望、陈华涛等人,先后多次往返于钟祥、荆门、枝江等地,挖出大量白蚁,运到汉江大堤三个堤段上,趁黑夜分别偷埋在江堤上,然后在白天又当着堤段管理人员的面挖出。从1987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他们共挖出事先埋下的白蚁113巢,从中骗取汉江修防总段现金4880元。
陈银涛、黄舜坤等人尝到甜头后,又于1987年5月7日,以同样手段同潜江市东荆河修防总段签订了所谓“防治白蚁”合同。11月17日夜晚,当陈银涛等人再次来到东荆河堤段作案时,被堤段工作人员发现。
1988年3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正式将这起“白蚁案”提请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朱功成同志承办了此案。
通过认真仔细阅卷,朱功成认为,这起“白蚁案”,从直接目的来看,被告人是为了骗钱;危害了公共安全。为此,必须弄清两个问题。其一,从他处挖来的白蚁,能否在江堤上生存?其二,即使能生存,由大巢分成小巢后,这些白蚁能否在江堤上繁殖后代?如果既不能生存,又不能繁殖后代,那么,此案也就定不上“危害公共安全罪”了。这是问题的焦点,也是案情的关键。
为了弄清上述两个关键性的问题,朱功成同志阅读了大量有关书籍及资料,并多次带着挖出的白蚁到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终于得出了结论:将钟祥、荆门、枝江等地的白蚁移居到江汉平原江堤后,完全能够生存下来,并能繁殖后代,从而很好地解决了关于白蚁“生存”和“繁殖”的难题。
1988年7月7日,潜江市人民法院经过法庭庭审调查、辩论、合议,以“以在江堤上埋白蚁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陈银涛、邱利斌等7名被告分别判处2至8年有期徒刑。          
    柏作富 朱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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