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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不同情况做好追赃定案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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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4-02
第1版()
专栏:社论

分别不同情况做好追赃定案工作
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经政务院批准发布以后,各地区和各单位的“三反”斗争一般地进入了处理问题的阶段。这一阶段的斗争,是“三反”斗争能否获得全胜的决定性的阶段。这一阶段的最艰巨任务之一,是对贪污分子的追赃定案工作。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有力地推动了贪污分子的坦白、立功和积极退赃。一般地区和单位,由于正确地掌握和运用了这一武器,反贪污斗争更加深入,追赃定案工作也取得了重大的胜利。但是,这一斗争现在并未完结。不少的贪污分子,尤其是大贪污犯,还在负隅顽抗,企图蒙混过去。有许多已经坦白或供认了自己罪行的贪污分子,还不肯说出赃款赃物的去路,不愿意老老实实地退赃。他们一口咬定说:“没赃了,花光了。”有的装可怜相,想骗取别人的同情和让步;有的恬不知耻地耍无赖,不肯退赃,或暗地里分散、隐匿、甚至挥霍、销毁赃款赃物。这些都说明追赃定案仍然是一个艰苦复杂的斗争,不容许我们稍有松懈。
现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又公布了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追缴贪污分子赃款赃物的规定”(见昨日本报第一版),这就给了各地在追赃定案工作中以一个新的强有力的武器。根据这个文件,我们将在严肃国家法纪的原则基础上,分别不同情况,对于贪污分子的赃款赃物做不同的处理。所谓不同的情况就是:坦白态度好坏、贪污情节是否严重恶劣、退赃有无实际困难等等。但是最重要的是要看贪污分子对退赃所抱的态度是否老实,是否积极。这个文件规定:“贪污分子承认贪污罪行,而又自动交出贪污款物、真诚表示悔过者,得酌量减轻处罚;贪污分子虽已承认贪污罪行,但故意隐瞒、拒不交出或分散破坏贪污款物者,应酌情加重处罚。”这种精神,还体现在其他若干条款中。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这是因为:能否老实地、积极地退出赃款赃物,乃是贪污分子是否真正坦白和有无悔过诚意的重要表现。如果有赃不退,就证明他们在思想上至今毫无觉悟,毫无悔祸之心,仍然想继续侵夺国家财产,继续过资产阶级腐化堕落的生活。对于这些可恶的分子如果不予以加重的处罚,就不能保证国家法纪不再被他们所破坏,就不能保证国家财产不再被他们所侵吞,而且也不能平息群众的愤怒。
在当前的斗争中,有一种非常有害的倾向,这就是有一部分反贪污斗争的指挥人员,无原则地迁就和怜悯贪污分子,表现了软弱无能,不能领导群众进行顽强的战斗。他们一看见贪污数目巨大,就替贪污分子发愁,怕他们退不出这么多,怕他们退赃后生活发生困难,怕追赃会追出乱子,怕追得贪污分子翻了供。他们不经详细调查研究,就任意地减免贪污分子应退的赃物赃款。他们强调这些贪污分子“表现好”,应该“照顾”。这种不严肃、不认真的态度,使许多贪污分子觉得有机可乘,更加嚣张、无耻地抵赖和顽抗;群众则愤愤不平,埋怨领导,松懈了斗志。这种情形如不改变,反贪污斗争中已经获得的胜利成果,就将有被断送的危险。
这些人中间,有些原来就有浓厚的右倾思想,对“敌情”估计不足,对“三反”斗争的严重意义估计不足;后来在上级和群众的督促之下,他们被迫地起而指挥战斗,但态度一直是不坚决、不积极的。他们对贪污行为缺乏应有的仇恨心,甚至抱着无原则的同情,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的利益则漠不关心。因此,一有机会,他们就自觉地或不自觉地为贪污分子减轻或开脱罪责,找寻方便之门。另外有一些人,是对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的规定没有认真研究和掌握它的精神实质,而片面地错误地认为“只要宽大处理就对”,因而采取了“宁右勿左”的极端错误的态度。他们对于“酌退贪污款物”和“尽可能追缴贪污款物”的规定,有意无意地向右的方面加以解释和执行,实际成了“尽可能不追不退”。他们不懂得所谓坦白、立功,应该包括老老实实交出赃款赃物在内。贪污分子如果有悔祸之心,就应该把自己可耻地偷窃所得的财物老老实实交出来。如果连这点老实态度都没有,还算什么坦白和立功呢?又怎能受到宽大处理呢?中央人民政府处理贪污案件的精神,早已说得很清楚,这就是“严肃与宽大相结合,改造与惩治相结合”,其目的是争取“反贪污、反盗窃斗争任务的彻底完成”,“肃清旧社会的污毒,树立新社会廉洁朴素的风气”,“严肃国家法纪”。然而依照上述指挥人员的那种做法,能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呢?显然是不能的。那种做法只能放纵贪污,助长贪污,毁坏国家法纪!
为了正确地贯彻中央文件的精神,争取反贪污斗争的彻底胜利,为了挽回国家的损失,严肃国家的法纪,我们必须向这种右倾的思想情绪作斗争,坚决予以纠正,为追赃定案工作扫清道路。谁如果坚持错误,不肯改正,就应该被认为是阻碍运动的,应即予以批评或适当的处分,以纯洁战斗的指挥部;不应该宽纵他们的错误,任凭他们来损害“三反”运动所已得的胜利。
进行追赃定案工作的过程,必须是继续发动群众坚持斗争的过程。只有发动群众认真调查、算账、细密对证赃款赃物的来源和去路,掌握真凭实据,才能使贪污分子无隙可乘。部分群众中有松懈涣散情绪的,应该对他们进行深入的教育,使他们认识这个斗争的严重意义,重整队伍,提高斗志。对贪污分子应该郑重说明:有赃不退,就证明他们没有悔改的诚意,没有和资产阶级的享乐腐化思想割断关系。有赃不退,就是在继续贪污,继续犯罪。如果执迷不悟,他们不仅不能得到宽大的处理,还要加重治罪。他们现在的唯一出路,就是彻底坦白,老实退赃,立功自赎。经动员后改变态度、老实退赃的,应尽快根据规定,给予从宽处理;动员后仍然坚持不肯退赃的,应该果断地处以应得之罪,不应犹豫动摇。这种处理应该以大会方式进行,以扩大影响,推动其他贪污分子迅速退赃,挽救一切可能被挽救的分子。
在进行这个斗争中,应该组织和使用一切可能的力量。大部分已经坦白退赃的贪污分子和拒不坦白退赃的贪污分子的家属、亲友,都是可供使用的力量。许多事实已经证明,只要向这些人讲清政策,指明出路,他们是能够在追赃中起很大作用的。赃款赃物对证确凿之后,应该经过本人具结,群众审查,领导批准等手续,迅速做出结论,作为定案,分别处理。处理中应该坚决反对那种不让群众讨论、主观独断、不依据政策、不分析情况而随意做结论、随意处理的恶劣作风。我们必须强调在处理过程中领导和群众密切结合的作风,使处理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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