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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工作需要法律化制度化 最高检察院制定出若干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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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2-15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举报工作需要法律化制度化
最高检察院制定出若干规定
本报讯 记者毛磊报道:举报能否坚持下去,会不会热闹一阵子就随风而逝?怎样及时有效地处理大量举报案件?怎样切实保护举报人并更多地给予奖励?这是人民群众在近年举报热中最关心的问题。
举报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将使它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受到各界人士的好评。
记者了解到,去年下半年,全国2434个检察院建立了举报中心或设置了举报电话,共受理群众举报线索10.1万件。各地检察院根据本地情况,陆续制定了一些举报工作制度,积极摸索经验、教训。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这一《规定》,正是为了依法保障公民行使民主权利,便利群众举报,坚持依法办案,有效地惩治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促进党政机关为政廉洁。《规定》详细制定了受理、立案、查处、答复和保护举报人等项措施,使公民行使控告、检举等民主权利落到实处,为群众监督建立了一个重要渠道。
《规定》提出,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主要受理公民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外籍人士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包括贪污罪案、受贿罪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案、渎职罪案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据统计,检察机关去年受理匿名举报3万多件,占举报线索的33%,其中60%是属实和基本属实的。人民群众对检举揭发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存有心理障碍,害怕打击报复,这与举报制度不健全、缺少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有关。鉴于这种情况,《规定》指出,“对举报应提倡使用真实姓名;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举报线索再多,如果实际查处不到,举报也只是徒有虚名。群众最担心举报信发出后,犹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规定》为此专门就“移送与立案”、“催办与结案”作了详细规定,并提出,“对于每件举报,除匿名或化名无法答复者外,都要答复举报人。答复可以采用电话、书面或面谈等形式。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而应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好举报,如是电话或当面举报的,可以当即给予答复;如是信函举报的,应在收到信函后7天内给予答复。”
如何保护举报人?如何奖励举报有功人员?《规定》指出,“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个人。严禁将举报案情、举报人姓名,向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泄露。对违反前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对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一经查实,应视情节轻重,严格追究;其中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转请有关主管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规定》还指出,举报罪案经查证属实,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对捏造事实,制造伪证,通过举报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一经查实,即按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错告、误告或检举失实的,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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