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阅读
  • 0回复

姬鹏飞向人大常委会作有关报告 提请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有关文件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2-16
第2版(要闻)
专栏:

  姬鹏飞向人大常委会作有关报告
提请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有关文件
新华社北京2月15日电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今天向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有关文件的报告。
姬鹏飞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经过三年半的工作,于今年1月14日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包括三个附件),还通过了起草委员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他说,基本法(草案),是在起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共同努力下,在香港社会各阶层以及内地各有关方面的积极参与和大力协作下完成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对基本法的起草工作一直给予了积极有效的协助。他们在香港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对基本法的宣传、推广工作,收集了大量有关基本法的意见和建议。3年多来,先后有七批咨询委员百余人次来北京同内地的起草委员交换意见。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得到了起草委员们的好评。
关于基本法(草案)的总体结构,姬鹏飞说,目前的基本法(草案),共有序言、九章一百五十九条和三个附件。除序言外,各章及附件的标题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五章经济,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他说,将于1997年7月1日设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同时又享有高度自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即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基本法(草案)第一、二、七、九等章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职权范围以及同中央的相互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
他说,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职权范围以及同中央的关系,基本法(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防和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基本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决算和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些规定,是体现国家主权所必须的,也是符合全中国人民、包括香港同胞的利益的。同时草案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当地的社会治安;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这些规定,又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保持稳定和繁荣所必须的。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他说,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总方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设计,既不能照搬内地,也不能照搬外国,而必须从香港的法律地位和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要有利于香港的稳定和繁荣,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又要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为大多数人所接受。要保持香港现有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渐进地逐步发展适合香港情况的民主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应该是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机关和检察部门则独立进行工作,不受任何干涉。为了保持行政效率,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要有实权,同时,又应受到监督。根据上述原则,基本法(草案)第四章对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权,以及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作了规定。同时还在这一章和附件一、附件二中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作了规定。此外,基本法(草案)还规定,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都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这是体现国家主权所必须的。
关于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他说,基本法(草案)第三章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定义,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及其他人享有的各项自由和权利,还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实施。草案还规定,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这样就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自由和权利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关于经济和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社会服务,姬鹏飞说,基本法(草案)第五、六章对上述两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香港和内地有一些人士认为这两章政策性条款太多,建议从基本法中删去或另作附件。但考虑到我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已承诺将把我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和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政策的具体说明写入基本法,同时考虑到即使作为基本法的附件,仍然和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起草委员会反复研究,决定将这些条款仍保留在基本法中,但对争议较大的两条,即保持财政收支基本平衡和继续实行低税制作了较大的修改,使之更具有弹性。
他最后说,起草委员会虽然已提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但目前这部草案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如第十九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司法管辖权的规定,关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等,尚有待于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后进一步加以修改和完善,区旗区徽图案的评选工作也有待于研究解决。这些都需要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继续进行工作。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