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阅读
  • 0回复

各级法院严惩贪污受贿罪犯 去年全国判处九千七百余人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2-17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各级法院严惩贪污受贿罪犯
去年全国判处九千七百余人
本报北京2月16日讯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中,对于发生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贪污、受贿等犯罪给予高度重视,1988年共受理贪污案9720件,受贿案1930件,共判处罪犯9726人。
从去年法院审结的贪污、受贿案件可以看出,贪污、受贿数额巨大的案件明显增多。贪污数额5万元以上的有234人(其中包括挪用公款以贪污罪论处的),数额最多的竟达334万元,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有21人。
据分析,贪污、受贿案件中,有不少是多人共同作案,有许多案件都是内部职工与外部犯罪分子互相勾结作案。在犯罪手段上,也较之以往更为复杂和狡猾,有些罪犯一旦得手,即携巨款潜逃大肆挥霍,使国家、集体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审判机关对证据确凿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毫不手软,坚决从严惩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侨办正处级干部周华光利用负责办理侨胞捐赠汽车手续的便利,大肆收受贿赂,为一些单位办理捐赠汽车手续177件(辆),周华光索贿、受贿达13.8万余元。去年6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周华光被判处死刑。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发现不少贪污、受贿犯罪所以得逞,都与一些单位的管理不善、制度不严有密切关系。有的是无章可循,有的则是有章不循,有的聘请所谓“能人”(实为违法犯罪分子)来掌管经济权力。针对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在严惩犯罪的同时,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另据统计,去年一年,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共审结各类严重经济犯罪案件5.55万件,判处人犯7.46万名,坚决贯彻了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及时依法惩处了大批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在审判经济犯罪案件中,特别注意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凡是查证属实的犯罪分子,都坚决依法从严判处,对于那些事实尚不够清楚,证据尚不够确凿充分的案件,则不草率判决,坚持查清后再下结论。凡是未触犯刑律的,即使在工作中发生了某些错误或失误,仍坚持宣告无罪。从而,既有力地打击了经济犯罪活动,又有效地保证了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王克宁 毛磊)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