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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批评与侵犯名誉不可混淆 西安市法院支持舆论监督 依法否定一起控告记者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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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2-20
第1版(要闻)
专栏:

  正当批评与侵犯名誉不可混淆
西安市法院支持舆论监督
依法否定一起控告记者案
本报西安2月19日电 本报记者孟西安、新华社记者华年轮报道:“我们司法部门要积极支持新闻舆论监督,保护记者的合法权益,不要让写批评报道的记者忙于打官司,影响报道工作”。
日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受理的一起控告记者侵犯名誉权案谈了上述看法,并宣布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收受审理诉新闻单位侵犯名誉权案件的几点意见和措施。
去年3月6日、7日,《人民日报》和《陕西日报》刊登《周至县终南镇派出所一天两起怪事:报案者被扣抓窍者挨骂》的报道,批评了终南镇派出所少数干警粗暴对待报案群众的错误。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曾同受害群众一起到派出所对证,派出所的当事人也在全所干警会上作了检查,并向受害农民赔礼道歉。可是批评报道见报后,这位当事人却声称报纸的批评“颠倒是非”、“严重失实”,向法院控告记者侵犯他的名誉权。新城区法院受理此案后,记者频频接到传票。
西安市政法委员会调查有关情况后,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处理此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新城区法院分析研究了案情,认为原告所诉不构成侵犯名誉权。2月1日,经新城区法院调解说服,原告提出了撤诉申请。
2月1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支持舆论监督,保护记者和公民合法权益,慎重受理诉新闻单位侵犯名誉权案向各区、县法院提出五条意见和措施,其中有:法院立案前要认真审查,在强调原告举证的同时应注意听取新闻单位的意见;对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的诉新闻单位侵犯名誉权纠纷,法院一般不予立案;要严格区分正当的舆论批评与侵犯名誉权的界限,对由于工作失误,调查不细,以致报道失实,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害的,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由新闻单位予以澄清更正,对新闻单位正当的舆论监督,应坚决给予支持;对确有证据、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或借新闻舆论监督,故意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构成侮辱诽谤罪的,予以立案,并依法处理。但是必须严格按其构成要件衡量,慎重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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