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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识骗的故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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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2-20
第5版(国内专页(政法))
专栏:

  学法识骗的故事
吉法
去年秋天,吉林省长春大学建筑一座高层楼房时,由于施工安全的原因,致使一名建筑工人坠楼死亡。该施工队队长石延启因此而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逮捕。
一人“落难”,亲朋好友急得团团转。石延启的妹妹有个女婿郭某,是石家亲朋圈子里的“能人”。哥哥落难,妹妹便找这个“能人”“搭救”,石家一次给这个“能人”两条良友牌香烟和900元现金。不到1个月,也许是那两条良友和900块钱真的产生了“效益”,石延启被免诉释放了。
石延启回家了,乐坏了诸亲朋,而那个成了功臣的“能人”更是笑在眉梢,喜在心头。第二天,“能人”挺胸腆肚地来到石延启弟弟处别有用心地说:“大舅能平安回家来,是我找人花了3000块啊。大舅在‘号’里时,人家就特别地关照,开始住在阴面后来给调到阳面,人家太够朋友啦。”
石延启的弟弟听“能人”这么一说,觉得“能人”跑腿求人就够难的,不能让人家搭钱,就把石延启让他帮买电冰箱的2000元给了这个“能人”。“能人”欣然笑纳。
这些幕后的交易,都是背着石延启进行的。
石延启回到家时,正赶上施工队发工资缺少一部分现金,他向妻子要钱,妻子说:“家里的钱包括你让他叔帮买电冰箱的钱都为你花掉了。”石延启听了不觉一愣:“怎么为我花的?”
“你被捕后,家里人就为你找人说情,多亏咱那个外甥女婿,没黑没白地跑,你才……唉,破财免灾。”
关押期间,石延启学了一些法律知识,他知道法律不是商品,检察官也不是商人,他之所以能免诉释放,是他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检察官是这么告诉他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也是这么规定的。因此,他不相信自己是被3000块钱赎出来的,他决意追问明白。妻子说:“他说给看守所的一个大夫、一个看守员、检察院的一个检察长、一个办案的检察员每人500元,另外就是请人家吃喝了。”
“花这些钱时咱家人谁在场?”
“谁也没去,都是外甥女婿一个人办的,他说人多了人家不敢要。”
“我觉得这事不对,检察院干部是不会要钱的。”
“你就那么相信检察官廉洁?再说这样的亲戚还能骗咱?别想那么多了。”
石延启摇摇头,:“现在的有些人都让钱弄迷糊了,外甥女婿骗舅舅也不是什么奇怪的事。这事我早晚会弄清楚的。”
为了弄清3000元钱的去向,石延启找弟弟,问妹妹,最后又找到“能人”。这个“能人”见舅舅来问,心里不免慌惧,但他却指责舅舅没有良心。石延启不信邪,决心去找那4个“受贿”的执法干部核实,查个水落石出。
事也凑巧,检察机关开展综合治理活动,对免诉释放人员进行回访。曾办理他案子的检察干部戴广东来到工地,谈话中,石延启便把3000块钱的有关情况告诉戴广东。戴广东立刻向检察长做了汇报。检察长感到问题严重,必须侦查清楚,便派法纪科科长齐继成办理。那个“能人”在检察官面前,承认了诈骗2900元钱和两条良友香烟的犯罪事实,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逮捕。
事后,有人问石延启:“你怎么会知道你不是被钱赎出来的?”石延启自信地说:“是我在‘号’里学了些法律。学法,将使你受益无穷!”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权利。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诈骗人用欺骗的手段,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把财物交给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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