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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作经济学会1988年学术讨论会侧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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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2-21
第6版(理论研究)
专栏: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1988年学术讨论会侧记
本报记者 洪琦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1988年学术讨论会年前在保定举行。全国近百名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汇集在一起,就有关合作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目前合作经济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发展合作经济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城乡的合作经济得到很大的发展。城镇集体企业已有2000多万职工和2500亿元产值,全民办集体、劳动服务公司等城镇集体经济也有700多万职工,在城镇经济特别是轻工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合作经济、集体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的新、老问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大家指出,要改革政企不分、国集不分的体制,让合作经济、集体经济按其特点进行生产和经营。国家应制定有关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的法规,明确合作经济及集体经济企业是独立自主的经济实体,不能按国营企业的办法进行管理;要明确合作、集体企业的财产关系,对合作、集体企业的财产不能任意归并和平调。合作、集体企业应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行民主管理,收益分配应由参加成员决定。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不能要求合作经济纯粹化和规范化,要根据各个领域、各个产业、各个地区和群众的各种不同要求建立和发展各种合作和联合。合作经济要有多种形式,合作经济和其它经济成分、经济形式可以有多种交错和组合。要进一步健全和发展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各种形式合作。可以把股份制引入合作经济、集体经济,实行多种结合。可以发展跨所有制、跨地区之间的联合;可以建立各种企业集团。过去我们简单地把合作化当成集体化,把合作制当成改造农民的方式,在实践中吃了苦果。中国的情况很复杂,要注意根据各地区、各行业、各种不同的情况具体加以指导。
会上,一些同志呼吁在城市中成立消费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是由消费者自愿组合、集资入股的经济组织。入社者可从合作社买到平价的日用消费品,免除商品环节的某些附加费用;还可以享受某些商品的减价优惠以及对稀缺商品的预约供应等。在年终结算有盈余时,入社者还可按股金或商品购买额的一定比例取得返还金(分红)。成立消费合作社可以减少商品流通的许多不必要环节,减少物价上涨对群众消费的影响,维持商品流通的正常进行,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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