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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尚昆签发主席令 商检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公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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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2-23
第1版(要闻)
专栏:

  杨尚昆签发主席令
商检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公布
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 国家主席杨尚昆21日签署第14号主席令,公布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本报将全文刊登)。
将于今年8月1日施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共六章,32条,包括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这部法律规定,商检机构实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商检法还规定,对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进口商品和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商品的,以及伪造、变造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 国家主席杨尚昆21日签发了第15号主席令,公布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本报将全文刊登)。
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传染病防治法,共七章,41条,对传染病的病种、预防措施、疫情的报告和公布、疫情的控制、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以及因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
这部法律规定,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的病种分为甲、乙、丙三类。规定,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根据这部法律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这部法律还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根据这部法律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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