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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女研究生的悲剧和更多妇女的悲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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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2-23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人民论坛

  一个女研究生的悲剧和更多妇女的悲剧
王乾荣
一位女研究生被拐骗,卖给一个农民做“媳妇”,前者不从,被后者强行占有,几经折磨的受害者终于被救,施暴者也被判处徒刑。这是去年轰动一时的新闻,今年一些杂志还在转载。
这件事之所以成为大新闻,并不在拐卖妇女本身——这早已是旧闻了,发生此案的山东郓城就有无数起——而在于研究生与文盲农民之间知识、地位的强烈反差。
很多报刊对此事冠以“沉重思考”之类的标题,启发人们去沉思:为什么一个“时代的骄子”会轻易上当?为什么遭到强暴凌辱的研究生不去寻求法律的救援?尽管我十分同情研究生的遭遇,觉得如此责问受害者有点过分,但我还认为问题提得好。不光这个研究生,那些非研究生被骗者,或许有她们本身的弱点。
然而,我以为还有更值得深思的一面。
且不管它地,单说郓城,买“媳妇”的有千百家,为什么只有买女研究生的宫长恩被判刑呢?那么多无辜妇女横遭蹂躏,有几个心甘情愿?平民死了不算新闻,要人指头划个口子也是新闻,这我承认。但它是就新闻的价值而言的;从人格尊严和公民权利上来说,在一个民主社会里,难道还有什么尊卑贵贱之分吗?
对此,买“媳妇”事件所在地的党支部书记有一段妙言,他说,“她(女研究生)如果早告诉我她的身世,她的共产党员的身份,我说啥也不能让她受这么大的委屈。国家培养一个人才不容易呀!”
这番宏论实在动人,俨然一个惜才模范。可见他有能力、有办法“说啥也不让”被骗妇女“受这么大委屈”。不过不高贵的,不是党员的,称不上人才的,对不起,就只好“委屈”点了。
地方当权者持如此观点,法律于是也势利起来——其他买“媳妇”的人理所当然地无罪,有的还在心安理得地和骗来、买来而未及逃脱的“媳妇”过着日子嘛。宫长恩之罪,只在他稀里糊涂地错买了人呀!我不禁有点愤愤然。我以为,法律保护了女研究生,它是公正的;法律不能保护不是研究生的受害者,它就不能说是公平的。法律惩罚了罪犯宫长恩,它是严明的;法律未能惩处更多的强行买“妻”者,它就谈不上严明。这才是一个更大的悲剧。
文明社会的法律只认一个理,那就是人人平等,上下尊卑,概莫能外。法律,它不凭地位高低决诉讼;法律,也不看“来头”的大小量刑罚。严格实行这一原则,保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任何邪恶者的犯罪勾当,这才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之本,才是根治诸如拐卖妇女之类丑恶现象的最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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