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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空三条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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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2-23
第7版(国际专页(政治))
专栏:问题解答

  外空三条约
问:七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我国加入外空援救、责任和登记3个条约,请问这3个条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何在?我国加入有何重要意义?
答:这3个条约的全名分别是:《关于援救航天员、送回航天员及送回外空物体之协定》、《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失之国际责任公约》和《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自从人类进入空间时代以来,外空法发展迅速。1967年,在联合国外空委员会主持下缔结了《外空条约》,即《关于各国探测及使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之活动应遵守原则之条约》,被称为“外空宪章”。以后在联合国主持下又相继通过了上述3个条约,它们实际上是《外空条约》中3项主要原则的扩展和具体化,其主要内容有利于人类和平利用外空的活动的发展。
1968年通过的援救协定规定,对因意外事故降落的航天员,降落地国应立即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营救;如降落在公海,则应协助搜寻和援救,并立即送还发射当局;如发现外空物体或其组成部分降落地面时,应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在发射当局要求下予以归还。费用由发射当局支付。
1972年缔结的责任公约则规定,发射国对所发射的外空物体在地球表面或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对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造成的损害负有过失责任。受害国应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赔偿要求;发射国依国际法和公正合理原则支付赔偿,以保证把损害恢复到未发生前的原有状态。
1975年缔结的登记公约规定发射国应将所发射物体登入其所保持的登记册,并向联合国提供有关情报,包括发射日期和地点、基本轨道参数和所发射外空物体的一般功能。
我国自1970年成功地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以来,在航天事业上取得重大成就,引起世界的注目。我国已于1983年加入《外空条约》,正式加入上述3条约将进一步受有关具体规定的约束。这将有利于促进我国在航天领域的国际合作。
中国空间法专家、国际空间法学会理事   贺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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