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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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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4-07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
中南军政委员会委员、中南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兼武汉市人民政府委员贺衡夫,组织并领导大规模的盗窃集团,进行隐匿大宗敌产;派遣坐探钻入政府机关,勾结和贿赂政府工作人员,盗窃经济情报,盗窃大量国家财产;贩卖大宗毒品;盗运巨额黄金出口;并在反贪污、反盗窃运动中,拒不坦白,又阻止该盗窃集团中其他犯罪分子坦白。为此,应即撤销贺衡夫在政府中的一切职务,并予逮捕法办。除已报经毛主席批准外,特此令知。
总理 周恩来
一九五二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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