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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国”≠法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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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2-27
第5版(国内专页(政治))
专栏:直言不讳

  “以法治国”≠法治
王礼明
“以法治国”这句话,先秦法家管仲说过,韩非也说过,他们的这个主张,是针对儒家的“德治”提出来的,在当时的那个时代,是有历史进步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针对长期泛滥的法律虚无主义,法学界大力宣传“以法治国”,也曾起过积极作用。就是在现在,“以法治国”的提法,也仍然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以法治国”与“法治”之间,既不能划等号,也不能相混淆。法治的基本特征是法律至上。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法治社会,一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而“以法治国”,则不具有上述特征或涵义。
“法治”的“法”与“以法治国”的“法”,体现的意志是不同的。“法治”的“法”,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尽管这里的“人民”,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构成不同,范围大小也不一样,但它体现的,毕竟是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的群体意志,而不是哪一个个人的意志。它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的,而不是由国君、国王、皇帝钦定的。而“以法治国”的“法”,体现的则是国君或国王的意志,管仲所说的“生法者君也”,就很能说明这一点。在被管仲和韩非理想化了的“以法治国”的社会里,国君或国王是可以随心所欲“变其令”,既可以一言兴法,也可以一言废法的。
“法治”的主体与“以法治国”的主体,也是不同的。法治的主体是人民。由人民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通过法律授权给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以法治国”的主体,则是国君或国王,由国君或国王运用法律去治理国家。法家是主张极端君主专制的。在法家看来,法律不过是“帝王之具”,国君或国王完全可以不管法律的规定,“妄赏以随喜意,妄诛以快怒心”的(《汉书·晁错传》)。
实行法治,当然要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但主张把法律作为一种治国方法的,并不一定就是主张法治的。先秦儒家重德轻法,汉代以后的儒家主张“德主刑辅”,虽然都是主张人治的,但也没有完全否定法的作用。法家虽然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主张“以法治国”,但这种主张也不是法治主张。正如卢梭所说的那样:“暴君是一个违背法律干预政权而依照法律实行统治的人;专制主则是一个把自己置于法律本身之上的人。”(《社会契约论》第116页)由此可知,“一个依照法律实行统治的人”,也可以是一个“违背法律干预政权”的暴君,或者是一个“把自己置于法律本身之上的”专制主。法家主张的“以法治国”,正是如此。
法治与个人专断是矛盾的,“以法治国”与个人专断是相通的。我们应当用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提法,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提法,代替“以法治国”。“以”“依”不同,切不可以“以”代“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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