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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岁儿童打官司胜诉 两家企业被裁定赔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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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3-01
第4版(社会生活·体育)
专栏:

  八岁儿童打官司胜诉 两家企业被裁定赔款
本报讯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八岁儿童告蓝山县太平铅矿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裁定两家企业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1986年3月23日,原告李谦(当时6岁)与两名不满7岁的小孩在太平铅矿区内玩耍。李谦爬上变压器,被高压电击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共花费医疗费1700余元,其他费用300余元,而该矿只准报销医疗费45%,其它由伤者自理。原告不服,遂投诉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李谦在发生事故时仅6岁,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爬上变压器被高压电击伤致残,本人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太平铅矿应承担民事责任。击伤李谦的变压器是蓝山县水电管理所负责安装的,又在没有达到安全用电的技术要求时交付使用,因而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蓝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太平铅矿赔偿原告医疗、车旅等费用20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6000元,蓝山县水电管理所赔偿原告伤残生活补助费1000元。
            (彭程 周牧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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