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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引出的争议 除名:是轻还是重?判决:是公还是不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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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3-03
第5版(国内专页(政法))
专栏:

劳动争议案引出的争议
除名:是轻还是重?判决:是公还是不公?
江苏《盐阜大众报》记者 姜天庆 顾云岭
1988年12月22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审判长当庭宣判:撤销东台市玻璃纤维厂将该厂工人潘荣贵除名的决定;补发潘荣贵的工资及各种待遇;恢复潘荣贵的工作。
审判长话音刚落,法庭哗然。之后,这一消息迅速传遍台城,渐渐波及到盐城市各县区。
案件的缘起
这是盐城市第一起劳动争议案。1988年3月4日,东台市玻璃纤维厂全民合同制工人潘荣贵经车间主任批准补休10天,3月6日外出。3月7日,同厂的女工A亦请假5天,10日外出。两人均到期未归,且去向不明。3月23日,厂方向潘、A两人分别发出限期回厂通知书,25日发出“黄牌”警告。此前,两人家属皆分别外出寻找,未有着落。4月9日,厂务会、厂管理委员会、工会委员会确认潘荣贵已连续旷工24天,A已连续旷工26天,按照《企业法》和《企业职工奖罚条例》以及厂里有关规定,一致议决分别予以除名。
4月12日,潘荣贵到厂对将他除名表示异议,于16日向东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A未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于5月6日、10日进行调解,潘荣贵却均未到场。6月15日,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潘实际连续旷工18天,厂方决定除名是正确的。潘不服裁决,拒收仲裁决定书,并向东台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5个多月后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
在审理此案前后,东台玻纤厂等方与法院发生了激烈争议。除名:是轻?是重?
厂方将潘荣贵除名以及仲裁委和法院审理此案,主要依据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奖罚条例》第3章第18条,即“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在如何具体适用这一条上却存在尖锐分歧。
潘荣贵连续旷工前的一贯表现怎样?厂方认为,潘进厂以来不求上进,劳动纪律松弛,曾于1984年11月15日当班时间偷窃厂里钢材,被派出所查实后记旷工一天,停工检查4天,取消厂一届六次职代会主席团成员资格。而法院审判人员认为,潘荣贵有技术,当过班长,被选进职代会,应当说表现是好的。
是否经批评教育无效?厂方认为,厂里制定职工奖惩办法和有关处理违纪职工的暂行规定时,潘荣贵都是直接参加的,按此规定,厂里也先后处理过2名工人。因此,潘荣贵连续旷工是明知故犯;对他除名前,厂方曾发出限期回厂通知书和“黄牌”警告。教育,不应视为事后当面批评一种,应当理解为多种途径和形式。否则,职工连续旷工时间再长,企业不就无法处理?况且,潘荣贵至今未向厂方承认其旷工18天的错误,无任何悔过表现。判决后,他还洋洋得意地到严禁烟火的配电间请人抽烟。法院认为,厂方在明知潘外出去向不明,家人寻找未着的情况下,发出限期回厂通知和“黄牌”警告,因未实际送达潘本人,故起不到教育的作用,后在他出走未归、没有申辩的情况下就作出除名决定,显得仓促和欠慎重。法院审理中潘能认识错误,表示悔改。厂方针对法院提出的没有让潘申辩这一条,引据有关法规,认为这不是必须条件。
对旷工18天的错误有无从轻情节?厂方认为,潘荣贵请补休假时,车间主任即言明,超假即以旷工论处。潘在外不归期间,家里人曾来厂为其续休,既无正当理由,又无期限,不予承认是对的。法院认为,潘荣贵从1984年起,4年多时间累计有加班补休假24.5天。工人有劳动的权利,也有休息的权利。另外,潘的家人曾代为续假,均应视为从宽处理的条件。
记者采访过潘荣贵本人。对为什么旷工?他说因家庭纠纷外出散散心。问他仲裁调解时为何不到场?他说因私事到河南省辉县孟庄乡高村峥嵘玻纤厂去了。
审判:是公?不公?
厂方认为,东台市法院审理此案中多处违法,对判决的法律效力持怀疑态度。主要理由有三:
在诉讼时效上,东台法院受案通知书称:“我院已接到你于1988年7月6日诉东台玻纤厂对你除名不服的起诉状……”但法院后称潘荣贵是6月30日向法院起诉的。因而,案卷中法院盖在潘的诉状上的收阅章日期出现了将7月6日改为6月30日的明显痕迹。对此,厂方认定法院有关人员篡改法律文书,并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3章第25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潘荣贵的起诉有效期应为6月29日止,30日起仲裁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法院根本不应受理此案,更不应予以审判。
在开庭审理此案期间,庭审调查阶段,审判人员有利于潘荣贵的证词就宣读,不利于他的证词就不读;有利于原告的问题就提,原告答不全则予以提示。辩论阶段,出现了极为少有的场面:审判人员和厂方的代理人进行辩论,厂方委托代理人两次当庭提出抗议。据此,厂方认为,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此案合议庭竟成了潘荣贵的代言人。
判决书的送达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且判决内容比当庭宣判的有重大改动,删去了后两条。厂方认为这有损法律的尊严。
此案审判人员则认为此案审理是极为慎重的,同时强调了法律不健全,法院人手少以及执法难等原因,希望各方理解。
法院针对此案诉讼时效问题指出,潘拒收仲裁决定时,仲裁委将决定书留置予厂方,不能视为送达。而仲裁委根据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5章第23条规定,认为把仲裁文书留在当事人的单位或住处,即视为送达。
诉讼尚未终结
法庭审判后,厂长朱惠人说:只要求企业改革,其他方面不配套改革,不是把我们厂长放在火上烤?!
采访中记者曾邀请了6个企业的负责人座谈。他们对此事的激愤之情溢于言表。他们支持玻纤厂把官司打到底!
在东台市委、市政府,记者也听到几种不同的反映。一些同志认为:对潘荣贵这样的人不除名,还有什么纪律制度可言?还谈什么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一些同志认为,不正之风无孔不入,也会渗透进执法机关,并为此而忧心忡忡,建议在强调法院独立审判、独立办案的同时,要加强法律监督。还有一些同志认为,处理人要慎重一些,特别是像潘荣贵这样的人,30出头,尚未结婚,除名后被推到社会,会不会成为不安定的因素?
普通工人对潘荣贵除名怎么看?1月18日下午,记者在玻纤厂搞了一次民意测验,记者向当班人员当面发了86张意见表,收回85张,对将潘荣贵除名的态度分别是:赞成43人,认为过重23人,弃权17人,反对2人。显然,赞成的超过半数以上。持赞成态度者的意见是:过去“大锅饭”盛行的时候,也没有人敢旷工这么多天。现在厂长负责制,经营承包了,潘荣贵竟敢旷工几十天,真想不到!持反对态度者的意见是:应当给潘荣贵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犯了错误,不能一棍子打死。
对此案的争议最终将由法律来作出回答。东台玻纤厂不服东台法院一审判决,已将该案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法院如何判决,人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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