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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作出新规定 耕地占用税收 地方可留七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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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3-04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作出新规定
耕地占用税收 地方可留七成
本报北京3月3日讯 记者王锦鹄、蒋亚平报道:国务院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收入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由原来的对半分成调整为“倒三七”比例分成,即中央30%,地方70%。国务院最近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度重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各用地单位和广大农民要十分珍惜有限的耕地资源,对占用的耕地要依法纳税。
通知指出,各地对占用耕地的审批必须从严掌握,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下达的1989年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计划不得随意突破,财政部门按核准的耕地占用亩数依照有关规定征税。在调整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后,中央让出的20个百分点给县,省、地两级都不得截留。中央的收入任务,各地必须保证完成,凡实际占用了耕地而完不成上交中央任务的,要用地方财政补足。1988年应收未收的税款要继续组织征收,仍按中央、地方对半比例分成。
通知强调,各地必须从严控制减免范围。在《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范围之外,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规定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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