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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与“征”的较量——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管述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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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3-07
第5版(国内专页(经济))
专栏:

  “逃”与“征”的较量
——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管述评
本报记者 潘岗 刘霄 王锦鹄
1987年1月,我国开征了个人收入调节税。
两年来,税务部门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可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管效果很不理想:1987年仅入库3133万元,1988年也只征收11464万元。
我国个人收入水平较低,不能要求个人所得税像西方国家那样占到整个税收总额的33%—40%。但也不能不看到,近年来我国人民群众的个人收入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有相当一部分人已由过去单纯以工资、工分为主要收入来源,转向由从事第二职业、经营承包或投资入股等多种渠道取得收入,个人月收入上千元、上万元甚至更多的,在各地已不罕见。个人调节税征收额仅占工商税收千分之零点几,与实际税源相差太大。
税源流失知多少
有位名画家,一幅画市场卖数千元;有位名演员,一次“走穴”演出收入上万元,可都没有主动申报纳税。
东北某私营业主,短短几年由万元、十万元到百万元户连跳“三级”,目前已成为有40多部汽车,500多万元固定资产的“运输大王”。可税务机关的帐目表明,几年来,他交给国家的税款与税法规定应交数,相去甚远。
国家税务局一干部出差山西,无意间发现一家工厂承包人,半年收入5万元,可他交完1万元承包款,其余4万全部装进自己腰包。辽宁省凤城县税务部门调查了8户企业,就发现有6户承包者有上述类似情况。
还有私房出租、股息分红的高收入者,纳税的屈指可数。
在全国,究竟有多少高收入者没有纳税?实际偷漏了多少税款?谁也回答不出,谁也说不清楚。不过,从下列二例可窥见一斑:
福建省厦门市一归国华侨开了一间商店,他按照几十年在国外经商的习惯,帐目票据齐全,每月主动交税上千元;而与他相邻的一家同等规模商店,税务部门三天两头登门,每月才勉强交出百十元;
1988年,广东全省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350万元,其中仅深圳一市即达1100多万元。可想而知,在这个省的其他城市,在别的省、市,漏交的税源多么可观。
纳税意识为何差
明明知道税源不少,可就是收不上来。有人下结论:中国人纳税意识太差。
的确,几乎在全国每一个地方,都可发现一些为了逃税,费尽心机的事例:有的企业承包人、个体户,或建假帐,或建“帐外帐”,或干脆不建帐;有的名画家将客商请进家里交易,接过大把钞票,对外却声称“赠送”;有的名演员在外地演出领取收入时,故意写假名字、假单位。而一些支付款单位,本应履行代扣个人调节税义务,却不认真代扣……
日本一教授来华讲学时感叹:在中国,人们排长队是为了能买到高档消费品,而在日本,人们排长队是为了如期完税。
西方发达国家,课收个人所得税差不多都有上百年历史,纳税成为习惯。我国几十年来一直没有向个人征税,再加上人们对旧社会各种苛捐杂税的憎恶,对税收存有偏见。这是不难理解的。然而,如果再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西方人的纳税意识也非从娘胎里带来。西方国家建立的一整套税收征管办法,特别是对税收违章的严厉制裁措施,与今天国民的强烈纳税意识相辅相成。
在美国,对于个人逃税的处理,严重的罚款达10万美元,并处或单处入狱5年。荷兰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如拒不纳税并警告无效者,税收征管员就可以直接行使强制征收权利。强制征收权利包括查封、变卖、没收纳税人的财产和对纳税人实行行政拘留。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虽然也对税收违章规定了制裁措施,如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纳税和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偷漏税2000元以上的个人以及抗税不交情节严重的,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等,但是,自开征个人调节税以来的两年多时间里,还没有听说有几个因偷漏个人收入调节税进法院。北京市1988年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中,主动申报纳税的占15%,这在全国是较高的。前者严加惩处,后者宽大为怀。这样强烈的反差,怎能不在纳税人的观念上留下烙印?
办法不妨多一些
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管难。记者问过许多税收征管员,包括一些领导干部,他们差不多都这样说。
难在何处?难在是对个人直接课征的,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显得更加突出;难在不少纳税人不愿建帐、不主动申报。然而,越“难”办的事,往往“易”的一面也突出。
譬如,正因这种税是直接对个人征的,如果真心依法办事,实行严厉制裁措施,征税对象也比非个人“疼”得厉害。重罚几次,不怕他下次还不主动纳税。
再如,不少经营者不建帐,想蒙蔽税务人员,那么,我们不妨学学西方国家的做法——月终岁末,请有经验的人去给他“评估”,估多少,交多少。如嫌估的高,那就请拿出“低”的帐册、票据来。
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的发货票抽奖制度——定期按发货票号码公开摇奖,用得奖机遇促使顾客买商品时要发票,从而堵塞业主逃税漏洞,我们也不妨“拿来”试试。
当然,个人逃税者众,也从一个方面反映出我国现行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条例还有不尽合理之处。如何使个人收入调节税既起到调节社会成员收入悬殊的矛盾,力求实现社会分配公平,又能起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还需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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