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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国务院下令拉萨实行戒严 西藏自治区政府发布戒严具体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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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3-08
第1版(要闻)
专栏:

  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国务院下令拉萨实行戒严
西藏自治区政府发布戒严具体规定
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实行戒严的命令
鉴于少数分裂主义分子不断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制造骚乱,严重危害社会安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根据宪法第89条第16项的规定,国务院决定,自1989年3月8日零时起在拉萨市实行戒严,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具体戒严措施。
               国务院总理 李鹏
             1989年3月7日
本报拉萨3月7日电 记者卢小飞报道:根据李鹏总理签署的国务院戒严令,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多吉才让今晚20时通过电视屏幕用藏汉两种语言发布了自治区人民政府1、2、3号令,分别就戒严地段、戒严期间的各种聚众活动、枪支管理、交通管制等作出了严格规定。
1号令规定,自1989年3月8日零时起,对拉萨市区及达孜县拉木乡以西、堆龙德庆县东嘎乡以东地段实行戒严。戒严期间,严禁集会、游行、罢工、罢课、请愿和其他聚众活动。戒严区实行交通管制措施。出入戒严区的人员、车辆,均须按规定办理出入手续,并接受治安检查。非经许可,外国人不得进入戒严区。现在戒严区的外国人,除经批准者外,限期离开。对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一律收缴。与执行戒严任务无关人员一律不准携带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对制造骚乱的嫌疑分子和可能隐藏罪犯的处所及其他可疑地方,公安机关和执行戒严任务的人员有权进行搜查。对于抗拒或煽动他人抗拒执行戒严措施者,依法从严惩处。
2号令规定,绝不允许任何人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煽动分裂国家,制造骚乱,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破坏公共财产,以及进行打、砸、抢、烧等破坏行为。一经出现上述行为,公安干警和武警、人民解放军值勤人员有权采取必要的强硬措施,迅速予以平息。对有上述行为的人,可以当场拘留,如有抵抗,值勤人员依法处置。
3号令对戒严期间戒严区实行的交通管制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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