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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互助组和合作社的“结合合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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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4-10
第1版()
专栏:社论

推广互助组和合作社的“结合合同”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二年农业生产的决定”中规定:“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要订立增产计划,并与供销社订立预购合同,使国家的经济计划与农民的经济组织结合起来。”吉林省永吉县二道沟供销合作社和薛云虎互助组签订的“结合合同”(见今日本报第二版),在这一方面已经创造了较好的经验。这是值得加以推广的。
这份“结合合同”规定:供销合作社负责供应互助组需要的各种物品,推销互助组的生产品;互助组的农业和副业产品,委托供销合作社推销和供应。供销合作社和互助组的这种供销关系,用“结合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双方保证“认真遵守执行”,使“互助组达到有计划地生产和消费,合作社实现有计划地经营”,这无疑地是进一步实现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社会分工的最有力的形式之一,是巩固合作社同时又巩固互助组的重要步骤之一,是在新的情况下加强城乡物资交流的最有力的形式之一,是加强工农联盟、巩固城市对农村的领导、巩固工人对农民的领导的最有力的形式之一。
互助组是农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自愿和两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解放以前,我国农民遭受着封建的土地关系的束缚,他们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和副业生产,生产效率很低。但就在那种时候,农民仍然要出卖生产品,购买必需品。解放以后,经过土地改革,农民在党的领导下,组成了各种形式的互助组。许多互助组按照农业和副业生产的需要及个人的特长,实行了农业和副业的分工,农业和副业都有了显著的发展,农民的商品粮食、经济作物和副业产品大大增加了。为了解决由于农业互助运动而节省出来的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必须发展副业和手工业。随着农业、副业、手工业的发展,农民需要出卖的商品粮食、经济作物和手工业产品的数量,必然会继续增加,农民需要购入的物品,也要增加起来。这种经济发展的需要,决定着农民必须扩大和加强与市场的联系。
广大农民是采取自由交易的形式,在市场上进行买卖的。由于私人资本在商业市场上还占有极大比重,因此互助组必然会和私商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商人常常利用农民不了解市场情况和收获季节急待出售生产品等弱点,加以残酷的剥削。农民为了买卖物资,不能不依靠自由市场,忍受商人剥削,并且常因为往来于市场而浪费了许多劳动力。这对于发展农业生产是很不利的。甚至于有的互助组也常常为了追逐利润而盲目地发展商业部分,这不但逐渐使集体劳动的互助组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而且有许多互助组已经因为经商赔累而被拖垮了。
既然这种情况对于国家和对于农民都是不利的,那末,应该怎样加以控制呢?斯大林在“论联共(布)党内的右倾”一文中说:“因此,除发展个体的贫农中农的经济而外,同时必须尽力发展集体农业形式和苏维埃农庄。因此,必须普遍实行定货合同制,成立农业机器站,尽量发展合作社,作为个体贫农中农经济过渡到集体公共农庄的桥梁,使农民易于把他们的细小个体经济转到集体劳动轨道上来。”
(列宁主义问题三三二页)这就是说,必须运用定货合同的形式,把农民的分散的无计划的经营,和国家的生产计划结合起来,把农民的资本主义发展的趋势,纳入对于国家和对于农民的长远利益最为有利的轨道上来。我国目前的情况和十月革命后苏联的情况固然不同,但农民互助组与合作社之间的定货合同制的道路,是适合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的。吉林永吉县二道沟供销合作社和薛云虎互助组订立的“结合合同”就是这种适宜的形式之一。按照“结合合同”的道路走去,就可以免除或大大减少商人对于农民的中间剥削,使农民能够更好地接受国营经济的领导,保护他们自己的利益。同样,按照“结合合同”的规定,供销合作社就真正发挥了它作为国营经济的助手和国营经济与小生产者之间的桥梁作用。
订立“结合合同”以后,互助组生产的盲目性将逐渐被克服或减少。它向供销合作社提出购买物资和推销产品的计划。它需用什么,就请供销合作社买入什么。它要卖什么,就请供销合作社推销什么。同时,它从供销合作社取得有关市场情况和其他的必要的指导,因此,它就能够按照国家的需要和市场的需要,有计划地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这样,农民生产的东西将不愁卖不出去,需要的东西将不愁买不进来。这就给农民创造了放手发展生产的有利条件,这就使农民不断地扩大再生产成为可能。同样,供销合作社既然和互助组签订了“结合合同”,就能更好地制订自己的供销计划。供销合作社有了互助组这个固定的主顾和采购对象,它的一切问题都容易解决了。它按照农民的需要进行采购,买到货物,迅速地加以分配,这就加速了资金的周转。它按照农民的生产和市场的需求情况,和各级合作社取得密切的联系,多方面地推销农民的产品,这就使货物不致于积压。它的采购和推销都按照一定的计划进行,这就解决了经济核算的问题。它用上述的方法给予农民以看得见的经济利益,必然取得农民的拥护,这就使它能够迅速发展和巩固。
为了顺利地订立并圆满地实行“结合合同”,党的组织、人民政府、合作社必须进行许多艰苦的工作。首先,各级合作社的干部,必须树立为生产服务、为农民服务的基本观点。合作社是劳动人民的经济组织,是劳动人民为了组织自己的生产和改善自己的生活而组织起来的。互助组所以愿意和供销合作社订立“结合合同”,是因为供销合作社能够按照物美价廉、不违农时的原则供应互助组所必需的东西;按照价格公道的原则,推销互助组的生产品。如果农村中的供销合作社不能发挥为生产服务、为农民服务的作用,那末,它就失掉了存在的意义,因为它已经和私商没有区别了。因此,残存在合作社干部中的追逐自由市场的观点和单纯营利思想都是错误的,必须加以克服。合作社有国营经济的领导和支持,在全国范围内有庞大的组织,已经积累了相当数量的资金和各方面的经验,只要合作社的干部能够认真地研究农民的需要,细心地替农民想出生产门路,在工作中努力开辟市场,在经营上实行经济核算,它是完全可以履行“结合合同”,很好地为生产、为农民服务的。其次,农村党的组织、人民政府和供销合作社,必须领导互助组作好生产计划和消费计划,这是“结合合同”的基础。如果互助组的生产计划和消费计划作得不切实、不具体,“结合合同”是不能订立或实行不了的。各地农村党的组织和人民政府,在领导农民制订生产计划和消费计划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应该发扬这些经验,在扩大再生产的方针下,帮助农民精打细算,订出切实可行、简明具体的生产计划和消费计划。供销合作社把互助组的生产计划和消费计划集中起来,和各有关方面加以协商,就可以订出自己的供销计划。这两方面的计划互相结合起来,就可以订出“结合合同”。经过这种过程而后订立的“结合合同”,是完全可以实行的。
我们必须教育供销合作社的干部和互助组的组员,巩固地树立关于合同的法律观念。合同既经订立,就发生了约束的力量,订约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不应该片面加以破坏。如果有一方破坏合同,必然影响另一方的业务,这对于合作社和互助组都是不利的。因此,推广“结合合同”,必须采取稳步前进的方针。党的组织和人民政府应该选择业务较强的供销合作社和基础较好的互助组,首先试订试行,在行之有效以后,在广大农民和供销合作社的干部看到“结合合同”的重大效果之后,就可以普遍地加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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