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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严肃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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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3-11
第8版(副刊)
专栏:

  谈“严肃处理”
吴祖光
“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这番话见《商君书·君臣篇》,是两千两百多年前秦国大臣商鞅的语录。意思是,无论语言、行为、处事,都须以法为据,不合法的一概不行;斩铁断金,一点不带含糊的。这足以说明,我们中国不是没有法律传统的国家。遗憾的是,看看今天中国人生活中的形形色色,由于法纪不倡而酿成的悲剧惨剧真令人心酸。
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吧,近年来大家都会注意到在报纸上出现了一个常用的词语,叫做“严肃处理”。这个词语大都出现在社会上发生事故,如:违法乱纪、营私舞弊、仗势欺人、伤及无辜,以及行险肇祸之类的纠纷案例之时。一般使用的是如下字句——应予严肃处理;必须严肃处理;决定严肃处理;已经严肃处理;要求严肃处理等等等等。
这个“严肃处理”的新词出现而且常用不衰,主要是由于我们这个文明古国这几年来提倡和宣传法制,进行法制教育,号召全民加强法制观念。因此,“严肃处理”是依据今天的需要应运而生的名词。
记忆犹新的是约在3年以前甚至国家的高层领导也曾排排坐在教室里恭敬聆听法学专家宣讲法制课程。对法制的重视达到如此的程度是为什么呢?是出于什么动机呢?谁都知道,乃是由于我们这个泱泱大国,有几千年根深蒂固的封建传统,历来权大于法。譬如开头提到的那个《商君书》的作者商鞅就是由于“执法过严”而惨遭五马分尸的“车裂”之祸。沿袭下来,直到今天,不用说一般老百姓,即使大量的国家干部、以至某些领导人,法盲也比比皆是。现在国家实行了开放政策,一改多年之封闭,进入国际世界而由于缺少法制观念乃至一般的法律常识而产生的失误和种种事故,成为今天必须克服和扭转的重要问题。这就是说:对法制的重视正是由于人们十分严重的缺少法制。
那么,为什么出现如此之多的“严肃处理”?甚至于还“要求严肃处理”呢!其实这个问题和上述缺少法制属于同类性质,就是我们这里一向太少严肃处理,而太多不严肃处理,所以才要求“严肃处理”的。
如果问一问什么叫“严肃处理”?我看谁也回答不上来。因为“严肃”不是一个标准,正如“不严肃”也不是标准一样。只是因为缺乏法律常识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普遍现象,才会产生了“严肃处理”、这样经不起推敲的新名词。那么又该怎么提才科学,才合理呢?
依我看,说“依法处理”是合理的。在这里,唯一的标准就是法律的标准。
再以文学艺术创作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但是很长一段时间里对文学艺术创作的干涉、限制以至处分,从未停止过。这种情况近年有所减轻,大城市中尤见好转,是令人欣慰的现象。一些领导同志更提出今后对文艺创作要“少干预、少介入”,这又是好现象。可惜的是,这个“少”字也不科学。因为“多”和“少”也不标准、不科学;你觉得少,我可能觉得多;或是我认为少,你又觉得多了。我看,还是依宪法的提法,叫“依法保障创作自由”更科学些。那么,假如真有一个文艺创作本身是违法的该怎么办呢?依法处理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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