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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单位投机倒把案件 高法高检作出司法解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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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3-17
第1版(要闻)
专栏:

  处理单位投机倒把案件 高法高检作出司法解释
本报北京3月16日讯 记者毛磊报道:如何查处“官倒”案件?如何对待法人犯罪?如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作出了重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认为,对单位投机倒把打击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干扰多、阻力大,也有的是政策界限不清、规定不够明确,存在“以罚代刑”的问题。
今天公布的《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指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进行投机倒把活动,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政策,一般以非法经营数额达到30万元至60万元,或者非法获利数额达到10万元至20万元作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起点,追究的范围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记者注意到,《规定》中指出,在单位投机倒把活动中中饱私囊的,如果属于个人投机倒把,依法从重处罚;如果属于贪污或者受贿等犯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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