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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正常批评与侵犯名誉 宁夏高法负责人支持舆论监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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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3-18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区别正常批评与侵犯名誉
宁夏高法负责人支持舆论监督
本报银川3月17日电 记者黄翊明报道: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因报刊上发表文章而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一定要区分正当的舆论监督、正常的批评与侵犯名誉权的界限,既要依法保护公民(记者也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又要依法支持舆论监督,促进民主政治。
这位负责人指出,新闻批评在公诸报刊之前,应核对事实,但新闻批评与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处理问题、办案不同,不能要求新闻批评一点差错都不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方面案件时,要严格依法办事。记者也是公民,一方面不能因为是记者而对其加重处罚,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是记者构成了侵权、犯罪而不去追究,更不能因为一方是名人、要人而作出不公正的裁决。总的一点,我们对于舆论监督、新闻批评应采取积极的、欢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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