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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在于严格执法——改革十年立法与执法述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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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3-20
第5版(国内专页(政治·法律))
专栏:

十年立法,成果显赫。尽管法制还不健全,但更多见的是有法不依而不是裁决无据——
关键在于严格执法
——改革十年立法与执法述评
本报记者 苏宁
    大量立法的十年
1978年,刚刚从恶梦中醒来的10亿中国人,从最高决策者到普通老百姓,无一不为十年浩劫中“无法无天”所造成的灾难所震颤。于是,加快立法、完善法制很快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据统计,10年来,除现行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82个法律,通过了20个修改、补充法律的决定和40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此外,国务院制定了900多个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1000多个地方性法规。
加上经过修改、补充的前30年制定的23个法律,我国已有105个法律,覆盖了刑事犯罪、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合同纠纷、食品卫生、文物保护、药品管理、环境保护、矿产资源、森林保护等几十个领域。因此,早在两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位负责人就向新闻界宣告:“我国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的、主要的方面已经是有法可依了,过去那种长期无法可依的状况得到了根本的改变。”
    有法可依不等于有法必依
法治社会要求人们的一切行为都有规范,仅在生活的主要方面做到有法可依,当然是远远不够的。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存在无法可依,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却得不到贯彻实施。
1983年7月,我国第一部食品卫生法开始试行。法律是颁布试行了,但是,生产销售变质食品、出售病害猪肉、被污染粮食等现象仍随处可见。湖北省武汉市近年来食物中毒事件持续上升,1986年全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18起,1987年发生30起,1988年1—7月,全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19起,中毒人数600余人。武汉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约有4100多家(不包括无证经营的个体饮食户),而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只有108人。即使每人每天检查监督一个单位,一年也不能把每个单位跑一遍。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始实行。在土地法实施前的1985年,一年减少耕地2300多万亩,1986年减少1600多万亩;实施《土地管理法》后的1987年,土地仍减少了1200万亩。现在我国人均占有耕地不到1.4亩,比1949年的人均2.7亩少了近一半,不及世界人均数的1/3。在全世界26个人口在5000万以上的国家中,我国人均耕地占有量排倒数第3位。一位土地管理干部说:“我们虽然有了《土地管理法》,但执法比立法还难。许多领导干部至今没有真正感到土地问题已经威胁到我们的生存,这比土地本身给我们发出的危险信号还要危险。”
《森林法》是这10年中最早颁布的一个法律。但从1979年2月公布试行以来,南方乱砍滥伐、哄抢林木事件却始终未能得到有效的制止。1987年大兴安岭一场森林大火,又烧掉了贮木场存材85.5万立方米,过火受害林木3960万立方米。据林业部的同志介绍,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用材林的消耗量必须低于生长量,因此国家规定的年采伐限额是1.56亿立方米,林业部门发证采伐数也是一亿多立方米,但是实际上每年全国消耗木材3.5亿立方米左右。无证采伐这近两亿立方米木材的,国营、集体、个人都有,而北方国营森工企业突破限额滥伐林木的数量,要大于南方乱砍滥伐量。
江西一位地委领导在某县一次三级干部会上说,“你们这个县是吃木头的县,工业以木头为原料,农民以砍木头为生。经济要上去,农民要富裕,就是要砍字当头。什么森林法,你们不要管那么多。”这位领导的话,具有不小的代表性。
我国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00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62座,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400余处。1982年11月,我国公布实施了第一部《文物保护法》。6年多来,文物保护工作的成绩却不尽如人意。去年8月30日,文化部部长王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报告《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时说:“据1987年不完全统计,全国文物博物馆单位共发生盗失案件86起,被盗文物885件,发案率比1986年上升77%,文物被盗数上升1倍。有的省文物主管部门只有三四个人,相当多的地县没有文物机构和专职文物干部。”
    症结究竟在哪里
对我国现有法律的执行情况,曾有人作过一个悲观的估计:仅有20%的法律得到了贯彻实施。尽管对这个估计是否准确,法律界有不同意见,但是,目前普遍存在有法不依,这是大家认同的。至于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则又众说纷纭。
有人认为现有的法律本身不够完备,有的规定得过于原则,不便执行;有的法律之间互相矛盾,造成部门之间推诿扯皮;有的没有规定具体罚则,或与刑法不衔接,威慑力量不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魏耀荣则认为,上述问题是存在,但并不是造成有法不依的主要原因。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甚至自己就不遵守法律,政府主管部门,各级领导机关无视法律,甚至公然违法或包庇纵容违法行为,这才是造成有法不依的主要原因。比如《土地法》公布以后,大部分群众滥占土地的现象得到了制止,现在滥占土地案件,主要是一些干部非法批地、带头占地盖房造成的。一个地方只要领导开了头,滥占土地就容易迅速成风。
魏耀荣说,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有的部门把法律视为工具,用以约束别人,甚至有时候拿起来“治”人,不需要时束之高阁,很少想到自己也有依法办事的义务。
国务院法制局监督检查司干部赵威,对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的原因,又有一番见解。他认为目前存在的有些部门执法人员违法乱纪,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说到底是人的素质问题,应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典型的例子是现在不少管理部门雇佣临时工维持工作,而这些人靠收管理费养活,这从客观上就无法保证他们能够做到公正执法。
赵威认为,我们的立法机构现已比较健全,监督机构也不能说没有,但职能却没有很好发挥。有的地方有时也进行执法大检查,但往往不脱于“运动式”的窠臼。现在的政府监察部门主要是从政纪的角度,而不是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监督。
许多部门、许多人把加强法制等同于“快快立法”,似乎法一立出来,就大功告成。这容易使人联想起一次人大常委会上,一位委员发出的疑问:“我们立法到底是干什么用的?是供人看的,还是让人遵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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