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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马克思一段话的误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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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3-27
第6版(理论研究)
专栏:学术动态

  对马克思一段话的误解
近年来,在一些文章和书籍中,在论述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问题时,为了说明公有制经济作为“普照的光”对其他经济成份的作用,常引证马克思的这样一段话作为重要论据:“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109页)
马克思的这段话被整个地误解了。这段话根本没有涉及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并存及其关系问题。它是在专讲“政治经济学的方法”时才提出来的。只要将它与前后文联系起来去理解,便可以清楚地看出,这里所要阐述的是建立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所应采取的科学方法问题,特别是经济范畴的发展顺序问题。马克思在这段话的前面一开头就讲:“在研究经济范畴的发展时,……应当时刻把握住:无论在现实中或在头脑中,主体——这里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都是既与的”。因而范畴所表现的是一定社会(主体)的存在形式或规定,往往只表现其个别的侧面。马克思强调指出:把握这一点,对于分篇直接具有决定的意义。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应从什么范畴开始?从地租开始,从土地所有制开始,似乎是再自然不过的了。因为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社会存在的源泉,农业是一切多少发展了的社会的基础性生产方式。但是如果这样建立经济范畴的始点,“是最错误不过的了”。接下来就是人们常引证的关于“普照的光”的那段话。这段话的后面,又明确指出:如果研究的主体是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那里的耕作属于支配地位,连工业、工业的组织以及与工业相应的所有制形式都多少带着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在这里,经济范畴的始点可以是土地所有制。而资产阶级社会中的情况则相反,这里的农业越来越由资本支配,地租、土地所有制都从属于居支配地位的资本。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它必须成为起点,又成为终点,必须放在土地所有制之前来说明。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资本是一种“普照的光”,“是一种特殊的以太”。这里讲的“一切社会形式”,是指资本、利润、利息、地租等社会形式,而不是指一切社会或社会形态。
由此可见,试图用马克思的那段话来证明:由于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成份的“普照的光”的作用,会使其他一切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的性质和特点发生变异,甚至成为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是没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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