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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三次大会上 王汉斌作行政诉讼法草案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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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3-29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在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三次大会上
王汉斌作行政诉讼法草案说明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在今天上午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三次大会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时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对于贯彻执行宪法和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于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改进和提高行政工作,都有重要的积极的意义。
王汉斌说,我国于1982年开始建立行政诉讼制度。1982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规定可以起诉的行政案件。现在,已有130多个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了公民、组织对行政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陆续建立了1400多个行政审判庭,审理了不少行政案件,为制定行政诉讼法创造了条件,积累了经验。
他说,法制工作委员会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于1986年组织有关法律专家研究和起草行政诉讼法。根据宪法,总结几年来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经验,并参考、借鉴国外行政诉讼制度,先后拟订了草案试拟稿、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中央有关部门、各地方和法律专家、法律院系、研究单位的意见,经过研究修改,将草案提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将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作了较多的补充、修改。
关于受案范围,王汉斌说,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是行政诉讼法首先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对于这个问题,草案是根据以下原则规定的:第一,根据宪法和党的十三大的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第二,正确处理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审理,但不要对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进行干预;不要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以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第三,考虑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行政法还不完备,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还不够健全,行政诉讼法规定“民可以告官”,有观念更新问题,也有承受力的问题,因此对受案范围现在还不宜规定太宽,而应逐步扩大,以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推行。
王汉斌说,草案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具体受理下列行政案件:(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如请求主管行政机关履行制止拐卖妇女、制止哄抢财产等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优抚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此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些规定比人民法院现行的受案范围有所扩大,对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
同时,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草案规定,对下列事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决定、决议、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关于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王汉斌说,草案对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作了如下规定: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应由行政复议处理,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第四,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五,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有权进行辩论。第六,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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