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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诞生前的阵痛——对行政诉讼法起草过程中争论的追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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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3-30
第3版(国内新闻·体育)
专栏:

  行政诉讼法诞生前的阵痛
——对行政诉讼法起草过程中争论的追记
本报记者 晓渡
任何新事物的诞生,都是要经过孕育,经过临产的阵痛,何况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立法进程中崭新的一页呢!
当行政诉讼法提交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审议时,引起了会内外各方面的热切关注。记者为此访问了曾参加行政诉讼法起草、讨论和修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顾昂然等有关同志。他们告诉记者,在行政诉讼法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时,在一些主要问题上,争论是很热烈的,也是很有意思的。通过切磋、争论,然后达到统一认识,使我们对立法的认识加深了,也为今后立法和执法工作提供了有益经验。
制定行政诉讼法,同其他立法一样,要参照国外的一些资料,但主要还要考虑我们的国情。我们立法的目的,不是光从处理几个案件的要求出发,而是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对于现在文本中“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提法,开始是有些不同意见的,认为提出“促进”就可以了,“监督”似不一定这么写。经过争论,许多同志认为,既然允许“民”告“官”,就是允许群众监督政府,也是允许对行政机关实行司法监督,那么为什么不大大方方地写上“监督”二字呢?立法的意义就在有保障,也有监督,才能有助于行政机关发挥管理职能。
受案范围也是个争论的重点,作为“民”的想法,要求宽,凡是公民利益受到损害,都可以到法院去告。有人甚至说,在国外骑自行车摔倒了,也可以去控告政府机关没把路修好。但经过深入地、联系我国今日国情的研究讨论,许多同志认识到,受案范围太宽,今天做不到,这里不仅是个观念问题,还有个实际承受能力问题。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受案范围应有明确限制,也就是现在草案中规定的八个方面。受案审级上,也统一由基层法院审理,不论它是发生在哪一级的案件。
诉讼参加人的提法,也经过热烈的争论。开始一些同志在讨论中认为“原告”和“被告”不好,政府机关的法人代表,怎么成了“被告”?也有的同志说,在国外民事和刑事的诉讼参加人的称谓就不一样。于是,在去年的草稿中,就出现了“起诉人”和“被诉人”的称谓。在今年1月人大常委讨论时,常委们和起草人经过研究和推敲,认为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等文本,都是用“原告”和“被告”的称谓。大家还谈论说,无论是“原告”或“被告”,只是诉讼参加人的称谓,最后决定判处,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现在文本中的称谓,正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对于行政案件使用变更权,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充分显示法律的公正,它的结果,有助于提高政府的威信。这一方面,不仅是在立法过程中,通过讨论来认识的,也是近几年来处理行政案件经验的积累。如去年全国处理了8000余件行政案件,撤销和部分撤销的近两千件,其中变更的近千件。
行政诉讼法的产生,促使政府部门加强立法工作,提高行政管理的执法水平。从1986年开始起草,到1988年11月公布立法草案,经过多次讨论,许多人法制意识在增强,观念在更新,体现了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在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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