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3阅读
  • 0回复

苏颁布《国家调节对外经济活动的措施》 微观搞活不失宏观控制 努力保证国家外贸利益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3-30
第4版(国际新闻)
专栏:

  苏颁布《国家调节对外经济活动的措施》
微观搞活不失宏观控制
努力保证国家外贸利益
新华社莫斯科3月28日电 (记者盛世良)从今年4月1日起,苏联所有企业和生产合作社都可独立从事进出口业务。苏联政府在放权给基层的同时努力保证国家外贸利益,以求在微观搞活的同时又不失宏观控制。
苏联部长会议最近颁布《国家调节对外经济活动的措施》,苏联将从登记外贸单位、发放货物出入境许可证、控制重要商品进出口、调节进出口业务四个方面入手,加强对外贸的宏观控制。
苏联在经济改革中于去年扩大了基层单位的外贸权,但随即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一拥而上、争相出口和盲目进口的现象。不同地区进出口的同一种商品差价几成到几倍,有的地区向某国出口某种商品,而邻近地区却高价从该国购进同一种商品。
按照新的规定,今后凡从事对外经贸活动的单位要在苏联对外经济联络部登记注册,以便于国家监督。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单位须向海关呈送报关单,作为货物过关凭据,并作为国家外经活动统计的原始资料和征收关税的依据。
燃料、金属和食品等20种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外贸,由专门外贸机构经营,其他单位从事这些商品的进出口,须经外经部或负责该项商品在国内市场供求平衡的机关的批准,其中有几种商品授权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批准。
去年苏联外贸出口额减少1.9%,进口额增长6.5%。多渠道进出口将使外贸更难平衡,因此行之有效的进出口业务调节手段必不可少。苏联将对进出口规定限额,发放许可证,以合理分配某一商品在国内市场和外贸市场之间的份额,一旦外国采取歧视措施,苏也可采取对应行动。
苏联有的合作社从事居间转卖活动,利用内外市场的差价获取巨额利润,国家蒙受损失。现在规定生产合作社和合资企业只能出口自己生产的商品或进口自用产品,从事居间转卖活动须经苏联外经部许可。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