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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债券不宜提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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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4-01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论坛

  高息债券不宜提倡
国家能源投资公司 关云泽
目前,社会上高息债券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出现了一些值得忧虑的问题:
一是高息债券不利于抑制通货膨胀。利息是产业资本让渡给货币资本的一部分剩余价值,贷款利率一般应低于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我国的资金利税率水平不高,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1988年才23.1%,因此我国的利率也不宜过高。目前,高息债券的年利率在25%以上,有的高达100%。利息上升幅度过大,必然要影响国家和企业的收入,有的企业则寄希望于提高产品价格。但是,利率也不能低于物价上涨率,否则存款无利可图,就会影响信贷关系。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当物价上涨率接近甚至高于社会平均资金利税率时,银行存、贷款利率就不能低于社会平均资金利税率,以便起到对付货币过量、压缩社会总需求的作用。随着货币相对过量状况得到扭转,物价上涨率恢复正常以后,利率也要及时恢复到社会平均资金利税率以下。但是高息债券的年利率却固定不变,而且发行期一般比较长,有的需要三五年,这就违背了用高息办法尽快扭转通货膨胀局面的初衷。
二是高息债券不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债券并不增加社会资金总量,只是调整了部分资金的流向。高息债券到期必须归还,并且利息很高,比较适用于发展见效快、盈利多的一般加工工业。这样,必然使目前发展已经过速的加工工业更加膨胀。国家能不能通过发行高息债券,把资金引向能源、重点原材料、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农业等“瓶颈”产业呢?由于这些产业多数存在价格偏低、盈利水平差的情况,连按期归还优惠利率的国家预算内投资都有困难,使用到期必须归还的高息债券就更不适宜了。
鉴于以上理由,我认为调节资金流向不宜采用高息债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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