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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义务教育是违法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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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4-05
第5版(国内专页(教科文))
专栏:我看“新的读书无用论”

  不接受义务教育是违法行为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研究室主任 吴福生
目前中小学生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就中途辍学来说,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我们一些干部和群众缺乏义务教育观念。
不少地方还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以法治教,依法办事。在一些同志的头脑中,《义务教育法》是“软法”,可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他们法律意识淡薄,对义务教育所具有的强制性质认识不足,在依法制止适龄儿童少年流失和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等问题上存在畏难情绪,工作往往停留在一般的动员、号召上,致使违背《义务教育法》的情况得不到及时的追究和处理。国内外的实践都表明,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质。普及教育只有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得到实现。
有些家长没有把子女接受教育提到法律高度来认识。在一些家长的心目中,教育法不是法。他们往往把义务教育片面理解为免费教育,把念书看成是自家的事,愿念就念,不愿念就不念,认识不到不让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那就是违法行为。
少数厂矿企业,特别是一些乡镇企业,擅自招用学龄少年、儿童就业。这是严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它同偷税漏税同样具有违法性质。而一些企业却不以为然,一些执法人员对此也不闻不问,致使学生流失现象到处蔓延。
一些学校不按教育规律办事,只顾少数尖子学生,歧视、排斥品学有缺陷的学生,把他们当作包袱,甚至将他们撵出学校。这显然也是违背义务教育法的。
要解决学生流失问题,需要从强化全社会义务教育观念入手。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全面负责,把普及义务教育真正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特别是要提供和保证义务教育的必备条件。当前,要继续认真、扎实地宣传《义务教育法》,要像抓计划生育工作那样,动员各方面力量,采取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措施,制止学生流失。各条战线、各行各业也要把实施义务教育、支援义务教育看作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决不干有悖于《义务教育法》的事情;家长和学校,更要依法保障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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