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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私有化怎样顺利推行? 以租促售 引导买旧 合理定价 服务售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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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4-07
第6版(理论研究)
专栏:

  城市住宅私有化怎样顺利推行?
以租促售 引导买旧 合理定价 服务售后
李肇文
出售公有住宅,实现住宅私有化,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必然遇到一系列矛盾和问题。理顺和处理好这些关系,才能使住宅私有化顺利开展。
“以租促售”,切实可行;“以售促售”,未必乐观。
这里主要指卖房与租房的关系。要实行住宅私有化,就要把公有住宅卖给私人。由于种种原因,卖的房总是一部分,另一部分(或多或少)还要用租赁形式经营,这就产生租售之间关系。房价太高,人们就不会去买房而宁愿租房。房租不改革,仍然是几分钱一平方米的福利制,卖房也难以推开。这几年,我们搞住宅体制改革,主要思路是“以租促售”,即提高租金,促使人们觉得租房不如买房。烟台、唐山等地的各种提租发券方案基本是以租促售的路子。现在看来,实行住房私有化,仍然要配合房租的改革,想“以售促售”,即用售公房的优惠条件去吸引人们购买公房,或者用近乎行政手段来鼓励人们购公房,这在一些小县镇或许行得通,但在大、中城市恐难实现。有些地方以为住宅私有化有捷径可走,完全抛开房租方面的改革,我看未必乐观。近年来,许多城市对提租发券等,以租促售的方案,作了大量调查、摸底、测算、制定方案等工作,有的已经模拟运转,这个成果不容忽视。我认为推行住宅私有化,还是得把住宅出售与提高租金联系起来考虑,以租促售是很必要的。
卖新房较易,卖旧房较难。
目前一些地方出售新房很顺当,有人便对住宅私有化很乐观。其实新建公有住宅出售容易,受欢迎,并不意味着旧公房也容易出售。原因有三:其一,买新房的人大多是无房户,急需房住,要解决立身之地,再贵一些也要买。而买旧房的人大多是自住户,是已有房住的既得利益者,对买房的欲望没有前者那样迫切。其二,买新房的人终究少,在资金筹集上,国家优惠一点,企业补助一点,比较容易解决。而旧房出售,人数多,牵涉面广,压力大,无论国家、企业、个人都难以全面解决。其三,旧房相对讲,总比新房条件差,配套设施差,设计不像新房那样完善和合理,因而人们购买新旧房的心理差距大,而价格差距相对小,形成买房中的喜新嫌旧。但是住宅私有化,主要还是促使广大旧房住户愿意和能够买旧房,以筹集住宅基金,形成住宅建设的良性循环。这就是个矛盾。要解决这个矛盾,一是要利用提高租金,加租(超标)来以租促售;二是实行一定的优惠,拉开新旧房价的差距;三是加速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允许私房买卖和增值,利用人们保值心理来引导消费力投向旧住宅。
合理确定房价,太高太低都不可取。
住宅私有化能否顺利开展,重要关键在于房价的合理制定。目前有两种倾向值得注意:一是房价太高,商品房价格有的高达每平方米1000多元,这显然不符合我国低收入的国情。二是房价太低。据报载,有的地方将公有旧住宅以每平方米10至30元的价格出售给私人,这实际上是把国家财产送人。如何使房价合理,既符合广大群众的承受力,又使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对此,国家规定了两个价,新房价是建筑成本加土地拆迁费,旧房价是重置价。这无疑是使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的保证措施。实际上,从各地施行的情况看,由于测算方法的不同和出于加快出售的目的,一般都低于这两个价格。我认为对住宅售价的确定决不能马虎从事,既不能不考虑人民的承受力、购买力,也不能将旧公房视为包袱,卖出了事。住宅的合适售价应以职工平均一定年数的工资中的住宅费用为基础。国外有的国家只要三五年职工工资总额就可购一套住宅,有的要十几年二十年的工资总额。我国到底要多少,这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大事,须由国家考虑决策。在当前住房消费基金尚未完全进入工资的情况下,房价的制定不能以房屋本来价值为准,不然职工不会有这样大的购买力,也不能为尽快出售而压低的价格为准。如果公房能很快地全卖出去,且大多数人都能一次将价款结清,这肯定是过低的、不合理的价格。正确的房价一定是部分人能够买,而且购买者中只有少数人能一次将价款付清,大多数人要靠银行贷款。
制定合理的房价,必须区别于住宅类型。对于面积大,设施齐,条件好的住宅,价格应高,甚至高于价值;对于面积小,设施差的住宅,价格可以低于价值。因为住宅毕竟不同于一般商品,它是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兼有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发展资料三种性质,住宅消费又反映人们的社会地位,又可传之子孙后代,加之购置一次不易,所以人们只要有可能会尽量把住房搞得高级一些,对此必须采取适当价格政策以抑制、拉开差价。
照顾买房保值心理,防止买房投机行为。
出售公有住宅的最诱惑人之处,还在于买房可以保值,它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要使买房成为货币持有者保值的一种手段,就必须让私房进入市场,使买主获得房屋增值的收益。但是也不能否认有些人买房不纯粹是消费性需求,而是为了投机。为了能既满足人民买房保值的心理,又防止购房投机的行为,要分析两种不同的房屋增值情况。一种是住宅价格因物价上涨,导致建筑成本的增加而提高的现象,这种现象严格地说只能称住宅涨价,而不属于增值范畴。另一种是住宅因周围环境的变化,城市的发展,交通条件的改善,基础设施的完备,而引起的价格上涨,这种是真正的增值。对于后者所增加的收入,是因为国家投资而引起的级差收入增加带来的,应该用征收增值税的形式收归国家,而对于前者所增加的收入,则应全部归于住宅的所有者。
完善维修服务,解除后顾之忧。
我国还缺乏设施完备、网络齐全、服务良好、收费合理的社会房屋维修服务体系,公有住宅出售给私人后,房屋的维修将是一个问题。因此,实行住宅私有化,一定要加强售后服务,原来产权单位的房管部门、房修部门,不能贸然撤销、解散。只有加强售后服务,保证住宅能得到经常的有效的维修和管理,人们才会放心地去购买住宅。从长远看,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屋维修服务体系,成立专业的收费合理的房屋维修队,以解除买房者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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