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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历史和当代论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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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4-24
第7版(国际专页(社会))
专栏:

  安乐死的历史和当代论争
廖有谋
编者按安乐死涉及到医学、法律、道德等各个方面和医生、病人、家庭、社会等多种关系,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引起了广泛而激烈的争论。本文概要介绍了安乐死的历史和发展以及争论双方的基本观点。随着现代医学科学的发展,人们对安乐死的认识也在发生变化。
当前,安乐死问题已经引起世界公众的关注。它不仅牵涉到医学、法律、伦理等的理论概念,而且直接关系到千万人的实际生活。
安乐死这个名词(euthanasia)源自希腊文,由安逸(eu)和死(thanatos)两个词素构成。其原意是无痛地仁慈地处死,后来被扩大应用为无痛地安乐地死去。在古希腊的斯巴达城邦,对生下的病废婴儿习惯上加以处死。古希腊柏拉图、毕达哥拉斯等思想家与政治家们,或则赞成当病痛无法治疗时用自杀作为解脱的手段,或则认为,对于老人与衰弱者,经自愿使之安乐死是合理的。
进入中世纪后,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等宣扬人的生死是神的赐予,因而禁止自杀与安乐死。文艺复兴以后,人文主义兴起,赋予人以生的尊严,也不提倡安乐死。有的思想家如培根则主张,在他的乌托邦中,公民可以自愿地实行安乐死。直到现在,许多国家的成文法都不允许实施安乐死。不过,在实际生活中,人民和法庭对医生帮助病人自愿实行安乐死,大都采取宽容的态度。1935年在英国,后来在美国以及联邦德国、北欧、日本等许多国家,相继出现争取自愿安乐死的社会团体。但他们的活动始终未能导致立法。
近二三十年来,安乐死问题又被重新提起。一个重要原因是医学的发展使无希望治愈的病人能长时间地拖延生命,甚至成为只能维持最低生命活动而毫无意识的“植物人”。这样做耗费巨大。据估计,美国每年为此耗资15亿美元以上。这样做有时反而增加病人的痛苦,同时也使医生在延长生命和消除痛苦两项天职之间陷入矛盾境地。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医学家和其他学者呼吁使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细分起来,安乐死有消极(被动)的,有积极(主动)的;有自愿的,有非自愿的;有临终的,有非临终的。
一般来说,施行消极的临终的安乐死较易为人们所接受。它是对于遭受巨大痛苦的不可避免要死亡的病人,除了止痛、镇静药物外不再给予其他治疗,并撤去一切生命支持措施,让其平静地死去。这接近于自然死亡。如果这又出于病人自愿,则在法律上、伦理上都不大会遭到非议。但在首次实施这种方法时也引起过法律论争。例如,1977年,美国新泽西州昆兰夫妇坚持要求将维持他们女儿生命的人工呼吸器撤除,让她“体面而尊严”地死去,遭到医生拒绝。最后经过上诉,该州高级法院裁决后,他们的要求才得以实现。此后,这个判例被广泛援用。
志愿安乐死的人还可以预先立下书面文件,称为“预嘱”,授权医生在他们临终时不采用人工手段延长生命。1977年起,美国有38个州通过了《死亡权力法案》,要求医生尊重病人的这种愿望。
对“植物人”能不能采用消极安乐死,是一个难题。这些病人只由被动喂饲及高技术仪器支持着“人工生命”,完全丧失意识。这时,只要撤去生命支持手段,即可导致死亡。但是这样做也常常遇到障碍。
1983年,美国马萨诸塞州一名消防队员在作颅内手术后,一直未恢复意识,完全靠胃管喂饲维持,在2年7个月后,法院仍判决禁止撤除胃管。对先天病废婴儿的消极安乐死,也是一个难题。全世界每年要出生以百万计的智力极度低下或身体严重残缺的婴儿。这种婴儿通常半数以上不能成活或长大,但仍有相当一部分靠医学技术而长期生存,这对家庭和社会都是很大的负担。60年代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曾由于使用一种治疗妊娠反应的药物而导致生下几千名短肢畸形的婴儿,他们形同海豹,称为“海豹怪胎”。其中一部分被舍弃死去,另有相当一部分被抚养长大,并通过安装假肢,获得一定的生活能力。
对待积极的安乐死,争论则更大。这种安乐死,是用人工方法促使遭受巨大痛苦的病人或失去生存意义的人死亡。这样做虽然可以解除病人的痛苦和家庭、社会的负担,但实际上是一种有目的的杀人行为,在法律上可以认为是谋杀,因此经常遭到普遍的反对。目前世界各国,除了乌拉圭的法律对积极安乐死不予追究外,几乎所有国家都把它作为一种特殊的杀人罪。
1988年春,荷兰还把4名给严重昏迷病人施行安乐死的护士以谋杀罪而判刑。1988年1月,美国医学会杂志刊载了一名年轻医生的不署名短文,描述自己怎样应一位极度痛苦的临终癌症病人的口头要求,为她注射吗啡,结束生命。这是美国医学杂志上首次发表积极安乐死的病例,结果引起激烈的争论。
反对积极安乐死的人强调:当代社会法律和伦理的基石之一是肯定人有生命的权利,这个权利不能被任意剥夺;医学的发展使许多过去的不治之症成为可治,如果广泛实行安乐死,有可能影响医学家以最大努力进一步研究挽救生命的技术,甚至可能因判断失误而使一些尚能救治的病人失去生命;它还可能给一些图谋不轨、阴谋杀人者以可乘之机。许多医生认为这样会有损于医生作为生命保护者的崇高形象,失去人们的信赖。
支持者则认为,上述潜在危险可以应用严格的法律手段来加以防止。1962年日本名古屋高级法院在一名男子杀害病废父亲的判例中规定,正当的积极安乐死应符合下列条件:病人患有现代医学无法治疗的疾病且即将死亡;病人受到不可忍受的痛苦折磨;使病人死亡的唯一目的是解除其痛苦;病人在神志清醒时确实恳切要求或同意实施安乐死;处死的方式必须是伦理上可接受的处死必须由医生(特殊情况下由其他适当的人)来执行。
1988年荷兰政府指定的一个委员会也提出了类似的准则,并有可能被接受立法。
人们对安乐死的认识在不断变化。据美国全国民意研究所调查,赞成安乐死者1947年为37%,1973年为51%,1983年为63%。
1987年以来英国和法国的民意测验表明,赞成者分别为72%和76%。看来,在世界范围内对安乐死达到普遍理解,并在严格的法律监督下将其推广施行,可能为期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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