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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讨论通过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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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4-28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常务会讨论通过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 一项旨在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技术交往,加强对外国商会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法规——《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今天由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李鹏总理、姚依林副总理主持了这次常务会议。
这项《暂行规定》共14条,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外国商会的性质和定义;成立外国商会的条件及外国商会的会员;成立外国商会的审查登记程序;外国商会的活动及其管理;外国商会的变更登记及解散事宜;罚则等。
《暂行规定》指出,外国商会是外国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机构及人员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非营利性团体。它的活动应当以促进其会员同中国发展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为宗旨,为其会员在研究和讨论同中国开展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方面提供便利。
这项法规规定,外国商会应当按照国别成立,可以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成立外国商会,应当通过中国国际商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其报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同意后,由中国民政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如果外国商会违反《暂行规定》,登记机关有权予以警告、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明令取缔的处罚。
出席今天常务会议的9人,请假的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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