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稚嫩的中国广告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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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5-03
第5版(国内专页(经济))
专栏:

  稚嫩的中国广告业
王清宪
无论是否自觉,你在柜台前的挑选已受着广告的左右;
无论是否情愿,你已经在向广告学习着吃、穿、用。
即使一有广告你就气愤地关掉电视,可是,华姿、奥琪、威娜宝,还是由不得你,走出荧幕,上了你的梳妆台。广告词似乎弥补了童谣儿歌的匮乏,放学的小学生边跑边唱:“我们是害虫,我们是害虫……”(某种农药广告词)。
十年前,有几家企业想到过广告的作用?1988年,全国广告营业额高达16亿元。
然而,在世界广告业的300年历史面前,中国的广告业毕竟是太稚嫩了。
    消费者骂广告经营者是骗子,可广告经营者有时也受“优质证书”
  的骗,受“公章”的骗。
一对朋友玩猜答游戏:世界上谁是吹牛大王?对方一语中的:广告!
不是吗?“誉满全球”“国内首创”不正是广告的常用词汇吗?
自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以来,消费者对虚假广告的投诉信从未间断过。1988年底,北京市工商局在对33家重点报刊进行抽查时发现,刊登过虚假广告的竟有25家!
虚假广告成了胆大妄为者发财的骗术。1987年,新疆维吉木乃县个体户盛新成,刊登邮购“优质牛皮,加工精细”的马鞋广告,消费者收到的是劣质人造革制品。盛新成却一举骗得18万元。
消费者把自己的愤怒,一股脑地抛向广告经营者。广告经营者所承受的唾骂,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超过了那个进行欺骗的广告主。
说经营者被广告主骗了?河北省献县、泊头市的20多家乡镇企业及个体户,既没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更没有任何获奖证书,但他们的“山花牌”眼药水竟然能以“获国家银质奖、国家专利”的广告,在全国23家报刊上刊登。这又怎么解释?
在消费者看来,解释只有一个:广告经营者透过钱眼审广告。
可是,对广告经营者的苦衷,中国广告协会副秘书长贾玉斌也有些分辩:“对虚假广告,有不少确实是广告经营者的责任。但是,广告经营者有时也是被骗者,骗他们的是优质证书;政府部门的大印,地方工商部门的证明。”
如今,为产品评优者很多。厂家行贿评委,评选发起者态度不严肃,手段不科学,使许多“优质”有名无实。全国第二届彩电质量评比,共有83种产品参评,获一等奖的就有61种之多!有的产品,一旦得奖,质量不断下降,可“优质”称号却是一劳永逸。如果消费者听了广告,买了该产品,是骂厂家?骂评优单位?还是骂广告经营者?
国务院颁发的《广告管理条例》规定,有些类型的广告,只需要有“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证明”,就可刊播。有的广告主,随身带着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多张空白介绍信,要什么有什么。不管他的证明是如何搞来的,只要他有,你广告经营者又有何理由拒绝?
看来,堵塞虚假广告,应从多方着手。
    企业经营者广告意识滞后,广告经营规模超前
在经济发达的地方,一般都是广告主找广告商。但是,我们目前一些地方的情形却恰恰相反,是“拉广告”,一个“拉”字,何其形象!许多问题就已经在这里隐伏了。
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总裁罗杰·B·史密斯说:“靠终止做广告省钱的人,就像靠拨停表针省时间的人一样。”这句话对我们不少企业经营者来说,恐怕还缺少深切的体会。
可是,这几年广告业却遍地开花。1979年全国仅有10家广告公司,但到了1988年,全国广告公司发展到8225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达10806户!
企业经营者广告意识滞后,广告经营规模超前。二者失衡,导致了“拉广告”者的蜂起,以致不少记者加入了“拉广告者”的行列。
于是,广告开支常常变了味儿,在不少国营企业,这项国家财政部规定为扩大产品竞争能力可以打入产品成本的支出,竟成了人情、条子、营私的支项。
人们责骂广告经营者,但是,他们拉广告也有“不得已”的原因。纸张涨价,使报纸亏损,听视广播、电视更是无偿的。新闻事业还要生存、发展,广告收入便成了重要财源。据一份研究报告说,近几年我国电视广告年收入以30%递增。但仍不敷事业发展的支出,广告部门被压得喘不过气来。某省一家电视台,为开辟新频道所缺130万元,不得不强行以广告形式摊派给企业。
在广告竞争的背后,隐藏的是生存竞争。广告本应主要为企业的发展服务,但它却被拉来起某种堵“窟窿”的作用,或者被作为某些人的飞来之财,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扭曲。
    广告管理如何完善?广告经营如何科学化?处罚违法者如何同时保
  护消费者?
一个行业是不是成熟,重要的标志之一是它有没有自我完善机制。
西方广告业走过了三百年的路,形成了完整的管理体系,科学的经营手段。
美国和法国,都有官方和行会双重的广告专门管理组织,负责对全国的广告进行预审、监督。没有审查组织的批准,任何广告经营者不得刊播。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广告管理部门。工商局只进行行政领导,不进行业务管理。没有预审、监督机制。等发现广告虚假时,它已经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并且按照《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在我国,广告经营者,就是广告审查者,同时又是广告收费标准制订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它对职责的履行难免要打折扣。
西方的广告公司,也叫广告代理公司,企业把一年甚至几年的广告计划全部交给广告公司。公司则进行全面策划,包括市场分析,选择合适媒介,精心制做广告,跟踪调查广告效果等等,广告公司与媒介之间是一种分工合作的关系,而我国的广告公司只是单一的广告设计,其大量的业务只是帮企业印画册,与媒介之间(媒介与媒介之间也是如此)是一种平行的关系,各自为政。其结果,我国广告经营单位,大而全、小而全,无法实现专业化、科学化。
目前我国广告经营者还不具备自己的检测手段,但我们有专门的产品质量检测部门(如药品、食品、家用电器等),如果二者合作,岂不相得益彰?可惜这种合作没有发生。健美大赛、迪斯科大赛、台球公开赛等等不少文化活动的动机却是经济目的。面对无限制地借拉赞助广告中饱私囊,财政部门和工商部门也没有很好地合作。
广告的作用在于影响消费者。那么,从这个角度说,罚款是不是对虚假广告最有效、合适的处罚手段,值得怀疑。美国ITT大陆面包公司的普罗尔面包被联邦贸易委员会判决有欺骗性后,该公司每年必须拿出25%的广告费来声明该面包在原来声称的减轻体重方面的作用是无效的。他们不仅仅是处罚犯禁者,更注重的是保护消费者。
一位法律工作者认为,我们对虚假广告的处罚缺乏法律意识。1985年初,广东省茂名市工商局查明该市咨询服务中心“生理增高器”为虚假广告后,不但不责承其赔偿消费者损失(按合同法),市政府反而以“逐个退款手续麻烦”为理由,把消费者以每个69元的价格汇去的款,没收上缴国库。
中国的消费者也还不知道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生了气,只有骂娘。
                       
1985年,我国第一个广告联合公司开创代办业务;1986年,亚洲广告协会在北京召开成立大会;1987年,广告营业额11.1亿元,1988年增到近16亿元,广告从业人员突破10万;1989年,中国广告协会已向有关部门提议,在我国开展以广告协会为中心的广告预审制度。
美国一位广告商说:西方的广告如果不从现在起研究中国的市场,将是最大的失误。不管怎样,中国的广告业已经得到发展,而且将会继续发展。问题在于如何从现实走向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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