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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主的涵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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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5-04
第6版(理论研究)
专栏:

  试论民主的涵义
郑杭生
五四运动的一个突出贡献,是提倡“民主”和“科学”,向深受封建专制和愚昧迷信之苦的中国人民介绍了“德先生”和“赛先生”。五四运动所以能够成为中国历史上一场空前的启蒙运动、思想解放运动,是跟它的民主和科学精神分不开的。而它所以具有形式主义的偏向,归根到底也是跟它在某些方面没有彻底贯彻民主和科学的精神有关。
我们今天纪念五四运动70周年,继承和发扬五四精神,除了继承和发扬它的爱国主义精神以外,主要就是要继承和发扬它所提倡的“民主”和“科学”精神,使这种精神在我国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进一步扎根、开花、结果。而要真正继承和发扬五四的民主精神,就要正确理解民主的涵义。本文拟就这一重要问题谈一些看法。
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在西方起源于古希腊的某些城邦国家,此后又经历了自己的不同历史阶段。在每个阶段,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人民)决定着该时期民主的实质。近代的资产阶级民主是比以往更为成熟、更为发达的民主。经过启蒙学者的倡导,经过十七世纪英国革命,特别是十八世纪法国大革命这样的政治实践的推行,近代民主观念,如“自由、平等、博爱”,和各种形式的近代民主制度,终于在西方社会得到确立。
五四运动以前,中国先进思想家、政治家头脑中的民主,主要是西方民主制度,如严复之向往英国立宪君主制、议会民主制,孙中山之学习美国式的民主,陈独秀之提倡法国式的民主等等。五四运动爆发前,还没有成为共产主义者的陈独秀、李大钊等人都是以这样的民主来反对封建专制的。在中国,由于数千年的封建统治和一百一十年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统治,形成了极其顽固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十分缺乏民主传统和民主意识。在这种情况下,大声疾呼民主,大力提倡民主,是有巨大进步意义的。
建国40年来,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并在民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应当承认,它还很不完善,还存在许多弊端,有些弊端还十分严重。例如,权力过分集中、领导干部职务实际上的终身制、家长制、官僚主义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长期损害了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使社会主义事业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甚至陷入了像“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十年动乱。建国40年的历史经验使我们认识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因此,以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为目标的政治体制改革势在必行。40年的历史经验还使我们认识到,在一个封建制度历史很长的国家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难度是很大的,需要作出坚韧不拔的努力,排除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现在看来,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仍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民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针对性,因而就具有不同的内涵。五四时期提倡民主,是为了推翻封建专制;今天我们要求民主,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而绝不是要放弃它,回到各种形式的西方民主制那里去。这是我们在继承和发扬五四民主精神时不可不察的。这也是历史地、具体地对待民主的重要性所在。
考察近代各国不同类型、不同形式的民主实践,可以看到,作为国家形式的政治民主制度,总起来包含这样三个方面的内容,或者说三个原则:多数原则,程序原则,少数原则。
所谓多数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指政治民主这种“人民的统治”,实际上是“人民”中多数人的统治,是按照这多数人的意志来决定政府的组成和改变来进行其他政治决策。多数原则是民主制的灵魂,可以说,没有多数原则就没有民主。一般地说,在正常的政治行为中,是否服从多数,是有没有民主意识的表现之一。
所谓程序原则,是指政治民主,不论是民主的政治决策,还是民主的选举,都必须有法定的、可遵循的程序和规则。通常这种程序和规则是由宪法和其他法律来规定的。多数人的意志要通过法定程序才能得到表现和承认。法定的程序一旦确定,不能轻易改变。违背或破坏法定程序,被看作是违背或破坏民主制度。权力的制衡往往也由程序原则来体现。
所谓少数原则,是指政治民主要求少数服从多数的裁决,就要允许少数保留自己的意见,保护少数人的正当权益。决不能因为是少数,因为有不同意见而加以歧视,甚至加以镇压。没有这一条,民主就是不完全的。随着民主程度的提高,少数原则越来越被重视。
民主的上述三个构成要素或三个基本原则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一个整体。例如,多数原则和少数原则本来就是相互规定的,它们分别互为前提地规定了多数和少数的权利和义务,因而是不可截然分割的。现在有一种在我们看来不能认为是正确的意见。这种意见把多数原则贬称为“民主的旧观念”、“原始民主思想”、应加以埋葬的“群体民主观念”,讥讽这种民主观言必称维护多数人的利益,论必及全社会的整体协调等等,而把少数原则褒称为“崭新的民主观念”。这种意见断言,本世纪末民主的旧观念将“全面解体”,而代之以保护少数这一“富有革命性的原则”。对此我们不禁要问:能这样人为地把同一个民主的两个相互补充的方面割裂开来,把它们说成两种互不相容的民主观吗?要知道,埋葬多数原则就是埋葬民主;脱离多数原则而膨胀起来的少数原则,只会导致无政府主义。
民主的上述三个构成要素同时也是检验一个国家、一个政府是不是民主国家、民主政府的尺度。封建专制制度之所以是毫无民主可言的制度,是因为封建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言出法随),随心所欲就是程序,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就是通例。这种帝王个人至上主义当然谈不上什么多数原则、程序原则和少数原则。至于传为美谈的一些开明君主的纳谏,主要决定于个人素质,而不是决定于制度;它是特例,而不是通例。这与其说是民主思想的支配,还不如说是专制思想的扭曲表现。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屡遭破坏,甚至遭到“文化大革命”这样毁灭性的破坏,同样也可以用上述原则来衡量,总结经验教训。
以上述三要素为内容的政治民主,对每个公民来说,既是一种应享受的权利,同时又是一种应承担的义务。权利如参与权、选择权等,义务如对自己参与、选择的后果负责等。这里应当强调选择的重要。越是实行民主,就越会有各种不同的意见,就越有进行选择的必要。民主绝不是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或者反之,更不等于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以上述三要素为内容的政治民主,跟科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在于:科学始终服从真理,而民主则服从多数,当真理不在多数人手里时,就不得不服从错误。这就是说,民主不必然意味着所作的一切决定都是正确的。联系在于:民主同时也意味着错误的决定一旦被发现,可以通过预定的程序加以纠正,一次不行二次,直到纠正为止。在这个意义上,民主又是修正错误的机制和办法。一般地说,民主制与专制制相比,犯错误的机会较小,犯了错误也容易纠正,其原因就在这里。由民主与科学的关系可以理解,政治民主与人们通常所说的“学术民主”不同。在学术中,多数原则不起作用,因为真理不是由多数决定的,而是由实践标准决定的。真理要靠长期的探索、积累。真理开始总是由少数人发现的。人们在比喻意义上所说的“学术民主”,主要是要允许不同意见、尊重和维护不同意见,特别是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这样的“学术民主”,无疑是有助于探讨真理、达到真理的。
以上述三要素为内容的政治民主,跟社会正义也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方面,按照多数裁决进行政治决策,不可避免地要这样那样牺牲某些少数人的实际利益。可见民主不等于社会正义,有时往往还要牺牲一部分社会正义。但另一方面,民主作为一种相对合理的政治决策模式,本身就是相对的社会正义的体现;同时,民主也可用来作为解决社会不公正的手段,有利于减轻、缓和社会不公正的现象。一些西方国家用“福利国家”来补充他们的民主,就是一例。
从上述历史的和结构的两方面考察中可以认识到,我们首先要十分重视民主,努力加以争取,同时又不能把民主理想化,期待它去解决一切问题。民主是最容易被误用、滥用的概念之一。我们要努力避免在民主问题上的种种幼稚病,不断提高我们自己和全民族、提高领导和群众的民主自觉和民主意识,主要是服从多数、尊重少数、按法定程序办事的自觉和意识,敢于进行民主监督和乐于接受民主监督的自觉和意识,从而促进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进程。在我们看来,这是在实实在在地继承和发扬五四的民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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