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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外贿赂行为法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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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5-06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美国《国外贿赂行为法案》
《国外贿赂行为法案》是美国法律中要求审计人员对企业的贿赂行为予以特别注意的法案。企业的贿赂行为在世界各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英语bribery的意思即是,给某人金钱或提供服务,以便让他去做对某一公司有利的事情。正常情况下这种事是不应该做的。
在某些国家,这种行为被认为是一种正常的“经营惯例”。在美国,这种行为是违法的。1977年美国联邦政府制定(《国外贿赂行为法案》)规定,任何美国公司(包括与其合营者和代理商)对外国政府官员行贿是非法行为。对行贿的公司处以交纳100万美元的罚金,而个人则处以1万美元的罚金和5年的监禁。
美国当局在调查支付外国付款时,发现有些公司为了隐瞒不正当的业务,伪造会计记录,不反映这些业务的真正意图。因此法案在会计记录和内部控制方面做了规定:公司的账簿、记录和账户必须正确、详细、公正、合理地反映公司的业务和财产;法案还明确公司内部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规定,要求公司必须设计和保持充分的会计内部控制系统,一旦出现贿赂行为,会计记录必须予以反映和揭露。通过内部控制系统可以避免和纠正贿赂等不道德行为的产生。
    (4月12日《天津日报》蔡吉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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