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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话知识产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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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5-07
第7版(国际专页(科技))
专栏:

  漫话知识产权
刘春田
日新月异,风靡世界的新技术革命,不断地冲击和改变着社会的生产方式和产业结构。由此而产生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正在成为当前的一个热门话题。
知识和技术作为一种特殊产品,是人们智力劳动的结晶,而对这些产品的应用又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了让社会得益于这些产品,同时使劳动者的支出获得精神和物质的补偿,并激发人们持续创造的热情,客观上要求国家承认创造者是智力成果的所有者,法律上应当维护他们对其成果享有支配权,即不经他们许可,他人不得应用他们的成果。由于智力成果是无形的,有其特殊的活动规律,传统法律已无力完成这个任务,于是就产生了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是以著作权(又称版权)和工业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权利的统称。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知识产权作为法定权利,已有了三百多年的历史。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和有关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除了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外,还包括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又称产地名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权利。近几年,受科技革命、信息革命浪潮的冲击,计算机软件等又相继加入了知识产权的行列。可以预见,随着科学文化的发展以及传播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家族的成员,还会不断地增加、繁衍。
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以来,对促进人类文明起了巨大的作用。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成为大企业的主要财产构成,并成为这些国家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美国政府声称,美国正从工业经济转向信息经济。美国的对外贸易反映了这一变化,在贸易构成中日益增加的不是物质产品,而是信息和技术。有的发达国家则认为,发达国家不再是世界的加工厂,他们将来主要是开发和输出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知识,21世纪将是知识产权世纪。这种情况导致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作为世界上知识产权最大生产国和输出国的美国更为突出。美国政府经常亲自出面保护本国大公司的知识产权。例如,在美国IBM公司与日本富士通公司关于基本软件出版权的纠纷中,富士通公司被迫向IBM公司支付了4亿美元的和解费。
但是,在当前南北科技水平尚存在很大差距的情况下,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则通过新技术革命获得高额的全球利润,这就使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同发达国家存在着尖锐的矛盾。第三世界的经济学家称这种情况为新殖民主义。发展中国家力图改变这种现状,发达国家则利用各种手段维护和巩固这种局面。
最近,美国政府四处活动,开展了全球性的攻势,要求各国政府按照美国的办法对计算机程序给予著作权法律保护。谁不照办就要在贸易和科技转让方面给予报复,并以发达国家为中心,抓紧制订国际规则,利用国际组织和国际规则推行美国的主张。譬如,前不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的“著作权立法示范条款”讨论会上,发达国家纷纷步美国后尘,要求把计算机程序作为正式条款列为保护客体。发展中国家则强烈反对。可以预见,在知识产权领域,南北集团之间的斗争会日趋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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