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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耕地上集约经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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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5-08
第5版(国内专页(经济))
专栏:

  在有限耕地上集约经营
孙鉴奇
我国耕地面积的有限性、人均耕地很少和生产水平较低的现实,决定了农业突破徘徊必须在有限的耕地上集约经营,提高土地产出水平,增加农产品总量。只有集约经营,采用更多的新技术,推广新的增产措施,投入更多的资金和劳动,提高单位产出水平,才能满足社会对农产品日益增长的需要。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近代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主要是靠科学技术提高和集约经营。我国解放以后耕地面积很少增加,而产量成倍提高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农户家庭经营的内在活力还远没有充分发挥,利用现有的技术措施,土地还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农民对耕地也还寄予很大的希望。据河南商丘地区调查,1984年以来,在耕地及生产条件大体相同的情况下,全区粮食亩产400公斤以上的土地还不到20%,亩产300公斤以下的土地近80%。从该区现有生产、资源、技术条件看,平均亩产饱和点可达到600公斤。问题就在于大多数生产能力较强的农户,往往因为没有良种,买不到所需的化肥、农药、柴油等农用生产资料而无法较快地增产。这种现象,在全国也是较普遍的。
集约经营,提高土地产出水平,是农户增收的重要途径。一般地来说,农户的土地经营效益,由土地产出水平、土地数量和农产品价格三个因素决定。在目前情况下,由于耕地面积的普遍扩大一时还做不到,农产品价格也不会马上有较大幅度调整,农户收益的提高,只能依赖于土地产出水平的持续提高和农产价格水平的合理调整。在价格水平相对稳定时期,则主要以土地产出水平提高来增加收入。这就需要调动农民以提高土地产出率为目标的生产积极性,并为此创造一个有利于积极性发挥的社会环境。
良好的环境,我以为主要包括:政策鼓励、制度约束和价格刺激。一方面要改革价格体系,逐步提高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价格,理顺农产品自身比价和农产品同工业品价格的关系,坚持按价值规律交换商品,同时辅以扶持农业的实惠政策,调动农民在有限面积的耕地上集约经营,增加农产品产量的积极性,使农民真正认识到,通过精心劳动和增加投入的集约经营,是取得与它业大致同样收入的主要途径;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土地补偿制度,促使农民增加投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在实行集约经营,提高集约化水平的过程中,由于投入的不断增加,土地产出水平和农产品产量也在增加,但生产费用总量和单位耕地面积上的成本也必然不断提高。要防止投入生产资料不合理,出现投资大、成本高、效果差,增产不增收,甚至增产减收的现象。
         (作者为国家计委办公厅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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