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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判是重心——武汉市改革民事、经济案件审判方式述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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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5-14
第5版(国内专页(政治·法律))
专栏:

  公开审判是重心
——武汉市改革民事、经济案件审判方式述评
本报记者 王礼明
多年来,全国不少法院长期为积压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所苦恼。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从去年6月开始,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在江汉区、东西湖区、武昌县法院等单位,进行以贯彻公开审判原则为中心环节的改革审判方式试点,并初步取得了一些经验。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即谁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谁负举证责任。但是,过去武汉市区县法院在受理民事和经济案件后,却要花大量人力、经费去调查取证。从一张起诉状到一本案卷,一切调查取证工作都由法院承担,出现“法院调查,律师阅卷,当事人动嘴,法院干部跑腿”的不正常现象。据统计,武汉市区、县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过去平均要用三个月左右时间才能结案。由于审判人员只重视开庭前调查,所以,只有审判人员认为调查清楚了,证据取全了,才开庭审理。这时候,开庭往往变成摆样子,走过场。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武汉市江汉区法院等三个试点单位,把公开审理、法庭调查作为收集、核实证据的主要场所。法庭调查由审判长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节,一项一项地询问调查,问完一方当事人一个问题,随即询问对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用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有关证据,也随着询问及时出示,当即质疑对证。调查清楚一个问题,再询问调查下一个问题。一般来说,在众目睽睽、互相质证的情况下,当事人要说谎耍赖是比较困难的。通过严肃认真的法庭调查,大部分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据都可以收集到。剩下来需要法院调查收集的,就只是那些当事人不便提供的证据,以及调查核实双方当事人举证的矛盾。这样不仅大大减轻了工作量,而且可以比较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办案质量。目前江汉区民事案件平均结案时间,已由原来的97.3天缩短为39.7天;经济纠纷案件由过去的53.7天缩短为31.4天。
过去,在武汉市审判人员中流行一种看法,认为民事审判工作就是做群众工作,审判民事案件的过程就是做群众工作的过程,因而过分强调开庭前的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硬要调解,一次调解不成,再搞第二次,影响了办案效率。武汉市江汉区法院等三个试点单位在改革中,把调解贯穿于庭审之中,第一次调解安排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法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不强人所难。
武汉市江汉区法院等单位从改革审判方式试点过程中体会到,认真实行公开审判制度,通过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把事实的真相、矛盾的不同侧面、双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都展现在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面前,把适用哪一条法律的理由,也当庭向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介绍,增加办案透明度,既可以防止个别审判人员先定框框、先入为主的错误,也可以堵塞个别审判人员徇私枉法的漏洞,推进了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
可以看出,武汉市江汉区法院等试点单位改革审判方式的做法,确实抓住了法院改革的重心。去年底和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以不同方式向全国法院系统介绍过它们的经验。如果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能像武汉市江汉区法院等试点单位那样,认真改革审判方式,实行公开审判,不仅长期积压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状况可以改变,而且也有助于“清正廉明”风气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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