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7阅读
  • 0回复

法律应保护律师执行职务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5-18
第5版(国内专页(政治·法律))
专栏:

  法律应保护律师执行职务
张友渔
辽宁省鞍山市检察院逮捕三律师错案的纠正,我认为这是全国人大常委有效地行使了监督权。
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包庇罪”?刑法第八章第188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提到了“包庇”要判罪,但是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于律师。因刑法第84条明确规定说明,“本法所说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讯、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不包括律师。刑法第162条规定,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反革命分子或其他犯罪分子的,都要判刑。这是适用于一切人,律师当然也不能例外。但这些只限于作假证明或隐瞒、掩饰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而不是律师做了有利于被告的辩护就是包庇。
为被告进行辩护是国家赋予律师的权利,也是律师的主要任务,《法院组织法》第8条规定: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18条也规定,在第一审程序中,有“辩护人进行辩护”。特别是《律师暂行条例》把“担任辩护人”,作为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并规定:“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因而,法院、检察院也不能把律师进行辩护,随便加以包庇罪的罪名,逮捕判刑。
当然,律师要正确行使辩护权,不要滥用职权,像《律师暂行条例》所规定的那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
律师在进行辩护中,由于偏听偏信没有弄清情况,或对法律运用不当,犯了错误,应当受到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的批评、教育、惩戒、行政处分,但只要不是明知被告人有罪,而与之通同作弊,故意捏造事实,曲解法律,为之开脱,就不能认为是犯罪,处以刑罚。如果把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都作为包庇罪,谁还敢来辩护呢?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之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监督同级检察院的工作之权。当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应抓大事,不宜管具体业务,下级检察院的具体业务,应由最高检察院管,但本案不是一般具体业务,是涉及原则性、普遍性的问题,涉及方针、政策、国家法律制度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不过问。经过组织力量,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是恰当的,“既不失职,也不越权”。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