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阅读
  • 0回复

为举报人保密 吉林省检察院作九项规定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5-23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为举报人保密
吉林省检察院作九项规定
据新华社长春5月23日电 (记者辛明华、通讯员祝连勇)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为举报人保密的九项规定,要求全省检察人员遵照执行。
规定要求,不准把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不准向外泄露举报内容和举报人的情况;不准使用印有“检察院”字样的信封给举报人回信;等等。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