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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租赁企业应注意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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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5-23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承包租赁企业应注意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问:一饭店服务员因病住院5个多月,开始单位不给报销药费,后经商业工会坚持意见,才报销80%,但病假期间不给开工资。请问,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如何保障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
 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总工会 费苏
答:有一些企业,在改革中忽视或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取消或大幅度降低了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影响职工生产积极性。为此,国家体改委、经委、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通知,转发了四川省劳动人事厅等三部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并在通知中提出,国营企业,特别是国营小型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在推行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中,应注意保障职工应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四川省劳动人事厅等三个部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的主要精神是:承包、租赁企业的承包、租赁者,应把执行劳动保险、福利制度规定,纳入承包租赁合同,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保险制度中某些不合理的内容进行改革试验时,应经过职代会或职工民主管理小组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因此,搞好职工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地方政府、劳动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保险政策规定,解释劳动保险法令,受理职工申诉,督促检查企业劳动保险法规的执行。工会组织应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对于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没有纳入职工劳动保险待遇内容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帮助他们尽快补充此方面内容,对于那些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并执意不予纠正的承包、租赁者,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工资社会保障部 丁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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